陳柏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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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01/15
期數: 
第三十七期
編按:為了保障勞動權益,高企工會及一銀工會均曾計畫採取罷工行動,以爭取協商談判的空間;然在台灣,資方及官方固動輒將罷工與暴力、非法劃上等號,勞工亦對合法罷工的程序及要件全然陌生。中華電信工會於二○○三年底甫出版罷工教戰手冊,本刊特節錄其中第二章之部分內容,提供所有會員參考。
若無罷工權之保障作為勞工之後盾,則勞工之談判、協商根本只是「集體行乞」。蓋勞工若無施加壓力之手段作為對抗武器,則其共同勞動、生活條件之改善,即完全取決於雇主之「善心」,如此一來,工會根本成為「丐幫」!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程貫
◆罷工為符合世界潮流之基本人權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揭示:「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及「有權罷工」,但應依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歐洲聯盟(EU)在基本社會權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Social Right)第五項對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交涉,規範勞工的團體行動權包括罷工權,惟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規及團體協約。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在簽訂「北美洲自由貿易區協定」後,又進一步簽定「北美勞動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ANAALC),有關勞動準則部分,明定勞工的罷工權利。
◆罷工受到憲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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