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
出刊日期: 
2011/09/15
期數: 
第129期
  高雄銀行團體協約順利續約,再添勞資關係和諧穩定之佳話。
      高雄銀行工會長期以來持續推動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會員工作權,經過多年努力,於2002年6月20日第1次簽訂團體協約,由於每次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僅3年,為賡續簽約,歷屆工會均戮力以赴,折衝於勞資談判;今年8月19日,第4次由工會陳理事長瑞芳、蔡董事長憲宗代表勞資雙方完成團體協約簽署,見證高雄銀行勞資關係長期穩固、實足以為同業楷模。
      工會表示,「團體協約」旨在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共謀事業發展,而以獲取勞資雙贏為最終目的。能夠順利續約,工會非常感謝陳市長菊、李局長瑞倉、蔡董事長憲宗、鍾總經理武湖支持續簽團體協約,長期照顧基層勞工,並感謝勞方協商代表及所有參與工會幹部竭盡思慮、克竟其功。新簽訂之團體協約優於工作規則之部份,重點臚列如下:
一、會員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有爭議提出申訴時,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
二、行方因業務緊縮或合併、改組、轉讓、金融控股,有裁減本會會員之必要時:
(一)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本會協調,經雙方同意後依工作規則辦理資遣。
(二)被資遣人員除依工作規則核給資遣費外,並按「年齡」及「年資」加發優惠補償費,

         最高新台幣參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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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本刊總編輯
出刊日期: 
2011/08/15
期數: 
第128期
《團體協約法》增訂「誠信協商」規範
  《團體協約法》此次修正新增「誠信協商」規範,要求「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什麼是「無正當理由」?該法第6條第2項例示3種情形:1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2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3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若有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者,其違反誠信協商原則與拒絕協商之法律效果,有下列3種情形:
1.行政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編按:即誠信協商之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工會得為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
  雇主、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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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10/15
期數: 
第118期
銀行員全聯會為推動金融業工會的國際事務交流,於9月30日邀請馬來西亞銀行職員工會(NUBE)理事長Tan Eng Hong(Michael)先生、南韓金融產業工會(KFIU)首席副理事長文明順(Moon, Myoung-Soon)女士與政策局長鄭明姬(Chung, Myong-Hee)小姐,以及香港職工會聯盟(HKCTU)秘書長、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先生等4位重要工會幹部,與匯豐、渣打銀行工會幹部們進行座談,交換勞資談判、派遣工、簽署團體協約…等熱門的重大議題。
因匯豐與渣打同屬國際級外商銀行,在馬來西亞、香港等地均設有營業據點,所以大家可以區分比較集團在不同地區之間,針對當地員工實施了哪些管理辦法、福利措施或應注意事項。例如,NUBE理事長就提醒台灣的工會幹部,對於工會目標而言,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談好團體協約,因為這是可以保障員工工作權益的重要契約;因此,團體協約代表在出席協商會議之前,必須確定工會推出的版本是全體員工都知道且是有實際需要的。以NUBE為例,在擬妥團體協約的草稿後,會先mail給全體會員,雖然回覆的意見五花八門,工會仍須逐條討論篩選及修正,並以他們回覆的意見做為修改協約的方向,這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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