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銀團體協約第4次續簽 會員工作權益得續保
出刊日期: 
2011/09/15
期數: 
第129期
  高雄銀行團體協約順利續約,再添勞資關係和諧穩定之佳話。
      高雄銀行工會長期以來持續推動簽訂團體協約,以保障會員工作權,經過多年努力,於2002年6月20日第1次簽訂團體協約,由於每次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僅3年,為賡續簽約,歷屆工會均戮力以赴,折衝於勞資談判;今年8月19日,第4次由工會陳理事長瑞芳、蔡董事長憲宗代表勞資雙方完成團體協約簽署,見證高雄銀行勞資關係長期穩固、實足以為同業楷模。
      工會表示,「團體協約」旨在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共謀事業發展,而以獲取勞資雙贏為最終目的。能夠順利續約,工會非常感謝陳市長菊、李局長瑞倉、蔡董事長憲宗、鍾總經理武湖支持續簽團體協約,長期照顧基層勞工,並感謝勞方協商代表及所有參與工會幹部竭盡思慮、克竟其功。新簽訂之團體協約優於工作規則之部份,重點臚列如下:
一、會員被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有爭議提出申訴時,得提請勞資會議討論。
二、行方因業務緊縮或合併、改組、轉讓、金融控股,有裁減本會會員之必要時:
(一)其裁減對象應事先與本會協調,經雙方同意後依工作規則辦理資遣。
(二)被資遣人員除依工作規則核給資遣費外,並按「年齡」及「年資」加發優惠補償費,

         最高新台幣參佰萬元。
三、行方如有合併、改組、轉讓計劃時,合併、改組、轉讓計劃專案各小組成員應至少有本會推派之代表參加。並於完成合併、改組、轉讓協商前應與本會簽訂從業人員權益保障之協議書。
四、行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本會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
五、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行方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以

      24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
六、因公喪亡者加發20個月平均工資之撫慰金,非因公在職亡故加發遺屬3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七、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止辦公時,行方得要求從業人員出勤,

      但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於事後由本會會員選擇補假休息。
八、非有正當理由,行方不得對所屬非本會會員之從業人員,就本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
      進行調整。但非本會會員之從業人員,已支付一定之費用予本會者,不在此限。其費用標準由 
      本會訂定之。(即禁止非會員搭便車,本會章程亦已規定非會員須支付50%之費用予工會,
      方得享受團體協約之優惠勞動條件。)
本期(第129期)聯合會訊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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