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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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彰銀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今年514日彰銀工會與資方完成團體協約簽約,即依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向勞動部提出獎勵金申請,經勞動部審查通過,確定符合第一類獎勵金資格(金額最高,即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119日上午,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勞動關係司王厚偉司長、勞動福祉退休司孫碧霞司長至彰銀工會頒發獎勵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蔡明宏專員、朱子鈞股長及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鄭木欽理事長亦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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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8/10/15
期數: 
第214期
  為因應金管會日前研議開放民營金控進行非合意併購(金金併),以及財政部鼓勵公股行庫整併(公公併)的政策方向,本會與全產總於93日聯合舉辦「金金併」政策因應對策共識營,會議初步共識提出4個工會因應的可能途徑,包含社會對話途徑、行政遊說途徑、團體協約途徑以及立法途徑。
  在法令尚未完成修正之前,各工會目前可以採取的因應動作,就是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以突破現有法令對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問題;會中亦有相關討論,建議各工會團體協約內容應涵蓋併購過程工會的參與、優離優退方案的設計、所有工作條件的保障、勞動條件的充分揭露、勞動條件變更的工會同意權、未來工會的持續運作。
  本會進一步檢視28家金融同業概況,其中有14家已經簽訂團體協約,而團體協約內容簽訂有關併購過程員工權益保障者則有13家,以下係逐條整理比較之後的概要說明:
一、併購過程工會的參與
  13家工會在條文設計上多有強度不一的涉入,從併購發生前的告知到併購前應跟工會簽訂受僱人權益保障協議書,可以提供金融業工會參考。
二、優離優退方案的設計
  這類條文就其內容可以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強調一旦發生併購情事時,資方確有裁減人力之必要,則約定其資遣計畫需與工會協商,如合庫銀行、華南銀行、大眾銀行、明台產險、兆豐銀行、臺灣企銀、彰化銀行、高雄銀行等;另一種類型則是併購時應全員留用,合併後一定期間內如有裁減人力之必要,可辦理優離優退,如永豐銀行、永豐金證券、瑞興銀行、台灣證交所等。
出刊日期: 
2018/07/15
期數: 
第211期
  本會與公司歷經兩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後,終於在107629日與公司續簽第三次團體協約,由本會許奇逢理事長(前排右4)、永豐金證券朱士廷董事長(前排右5)締約,並邀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羅專門委員文娟(前排右2)、永豐金控企業工會鍾理事長馥吉(前排右3)、蔡前理事長雨龍(前排右1)等嘉賓蒞臨致詞指導。
  本次增修條文共三條,其中修改條文為第五條中的第五項「會員輪調應基於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非以懲罰為目的,並應安排新職務所需之業務課程,予以妥善訓練,且應依下列五原則辦理…調動後之工作應在合理通勤範圍內。」工會考量會員通勤時間及安全性,提出通勤範圍由五十公里縮短為二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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