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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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本刊總編輯
出刊日期: 
2010/11/15
期數: 
第119期

《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團體協約法》,是規範台灣集體勞資關係的主要勞動法,亦稱「集體勞動三法」,預計將於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樣,主要明定於《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至於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排除及處理機制,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機制,目的係「為確實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及協商權,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 。
其實現行《工會法》也有訂定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包括第35條第1項「不利益待遇禁止」、第36條「不得以不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第37條「僅針對勞資爭議期間不得解僱」,但因法條對於保護勞工不足、沒有規定罰鍰額度等諸多缺失,所以雇主巧妙閃躲的空間很大;加上一旦因此發生勞資爭議,勞工僅得依循一般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進行救濟,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勞資爭議,費時冗長且無實益,而屢遭勞工批評。
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參考引進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LRB)與日本的勞動委員會所設計的制度,增訂「裁決」機制,這是一個值得觀察的制度,咸認有助於迅速化解有關不當勞動行為所造成之勞資爭議,並對於日後工會活動的促進有相當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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