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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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1/03/15
期數: 
第123期

勞資爭議調解若不成立,原本有關「權利事項」爭議只能交由法院依訴訟程序來判決,而適合於仲裁對象者,僅限於「調整事項」爭議。雖然「調解」與「仲裁」是 目前主管機關處理勞資爭議的主要機制,但是與「調解」相較,透過「仲裁」解決勞資爭議的案件簡直不成比例;從勞委會相關統計資料來看,自1980年迄今僅 6件,「仲裁」顯然並未發揮其應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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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本刊總編輯
出刊日期: 
2011/01/15
期數: 
第121/122期(合刊)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這10年來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件數呈上升趨勢,由2000年8,026件,激增至2009年30,385件,增加278.6%。以2009年為例,該年「權利事項」爭議有29,807件(98.1%)、「調整事項」578件(1.9%),可知爭議性質以「權利事項」案件為主,原因以「給付資遣費」爭議最多(34.1%)、其次為工資爭議(32.1%),契約爭議(7.3%)居第3位。
      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所以雇主若是違反勞動契約,不依約給付工資,勞工就可以申請調解,請求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至於「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則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例如:雇主與工會對於調薪幅度爭執不下,因為無「法」可循,唯有透過勞資雙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申請「仲裁」判斷,必要時則採取爭議行為或罷工,以解決爭議。
      新法修訂之前,「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只能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處理;未來則再增加「仲裁」、「裁決」的處理機制,或許將有助於改善勞工面對勞資爭議的無助困境。這一系列文章主要介紹勞資爭議處理機制,首先介紹調解制度,並提出一些調解實務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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