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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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4/15
期數: 
第112期

Q:依據政府的說法,失業潮最劇烈的時期已將過去,好像企業景氣有好轉趨勢,但事實是如此嗎?我們公司最近將一批同仁調職到南部,說是為了避免解僱的措施,但調職以後的勞動條件大幅度降低。老闆說這種調職勞工不能拒絕,真的是這樣子嗎?(台北/懿瑄)

  雇主經營企業,雖然對人力資源安排運用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勞工接受雇主指揮監督命令,畢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時而已。

■職務調動前提─勞動契約+雙方合意

  如果調動職務後嚴重影響到勞工原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利益的話,應該視為已超過雇主人事管理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契約重要要素一旦發生巨大變動,總是需要得到他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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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3/15
期數: 
第111期

  繼去年某銀行經理辱罵屬下,被法院判決必須賠償新台幣30萬元後,前些日子,媒體又披露某著名公司副總以公文夾拍打屬下頭部,造成聽力受損事件。

■行使懲戒權≠可以責打下屬

  或許有一些人腦子裡還留存有封建餘毒,認為受僱員工好比古時候的「家奴」,老闆可以對屬下怒打責罵。即使主管辯駁因為本身工作壓力大,情緒無意中失控,但再怎麼說都無權出手打下屬,否則就必須負擔民、刑兩方面的責任。

  員工如果工作不力表現不好,按我國《勞動基準法》雖准許雇主可以依工作規則明定的方式行使「懲戒權」,例如記過、減薪等,嚴重者甚至也准許對員工「懲戒解僱」;但懲戒權的行使絕對不包含雇主可以責打下屬,否則就是權利濫用。

■責打下屬須負民、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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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1/25
期數: 
第109/110期(合刊)

Q:我是一個未婚媽媽,預計下個月生產。聽說現在勞工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有津貼可以申請,但我想請問一下,未婚媽媽是不是也有這個權利?另外醫生說我會生雙胞胎,那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時間或津貼是不是也可以加倍? (台北/小杜)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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