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員工不得拒絕「迴避資遣型」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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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4/15
期數: 
第112期

Q:依據政府的說法,失業潮最劇烈的時期已將過去,好像企業景氣有好轉趨勢,但事實是如此嗎?我們公司最近將一批同仁調職到南部,說是為了避免解僱的措施,但調職以後的勞動條件大幅度降低。老闆說這種調職勞工不能拒絕,真的是這樣子嗎?(台北/懿瑄)

  雇主經營企業,雖然對人力資源安排運用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的空間,但勞工接受雇主指揮監督命令,畢竟只是一天中的8小時而已。

■職務調動前提─勞動契約+雙方合意

  如果調動職務後嚴重影響到勞工原先家庭生活、社會生活利益的話,應該視為已超過雇主人事管理的權限。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契約重要要素一旦發生巨大變動,總是需要得到他方當事人的合意才行。

  因此就算勞工在訂立契約時,有答應雇主必要時會接受職務調動,但雇主的調職命令是否具備合理性,終究仍須受到勞委會「調動勞工5大原則」的判斷。

■迴避資遣型調職─表面留人,實則趕人

  問題是《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特別在第11條資遣規定中,隱含了解僱最後手段原則的趣旨。第4款中明文要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時,雇主必須事先檢討是否有其他工作可供安置。若雇主真的是為了避免資遣而不得已調動勞工者,一般稱為「迴避資遣型調職」。

  遺憾的是有些雇主利用此規定,表面上將勞工看似合理的調往遠地,實際上卻是意圖逼使勞工無法適任新工作而自動辭職。

【正解】違反調動勞工5大原則,雇主須給付資遺費

  派任外地,多少會對員工造成不便,因此當雇主實行迴避資遣型調職時,儘管本意真的是在確保勞工工作機會,但法律上也不任由雇主為所欲為調動勞工。

  迴避資遣型的調職,仍須依循「調動勞工5大原則」來做判斷。充其量在判斷調職命令的合理性時,有權機關可以合併雇主的經營困難、與勞工的不利益程度,為綜合性考量。

  一旦違反調動勞工5大原則,而勞工拒絕接受時,雇主仍須舉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依法預告勞工並給予資遣費後,完成資遣的程序。

〈小常識〉調動勞工5大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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