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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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9/15
期數: 
第一百零五期

Q:民國943月底,當時年屆53歲的裕國已從原公司辦理退休,但在4月時就又找到另一份工作。聽說最近立法院修正了「勞基法」退休條件,只要「工作滿10年」就可以再自請退休,意思是可以再領一次退休金嗎?(台北/裕國)

■勞退舊制:工作年資受綁,退休金牽一髮動全身

首先,我們應該先搞懂勞退新舊制兩者的差異。

原本勞基法規定,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勞工,年資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年資25年以上者,可以自請退休。自請退休是勞工的權利,只要勞工提出自請退休的要求,雇主不得拒絕,而且必須依勞退舊制給付退休金。

而舊制退休金,是勞工在自請退休時,雇主必須依其「工作年資」給予退休金。前15年年資每年計給2個基數,第16年開始一年增加1個基數。總基數再乘以「退休前半年」的平均工資,就是勞工可以從雇主手中領到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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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8/15
期數: 
第一百零四期

Q:兩個月前的星期日,因為騎重機郊遊不小心摔斷腿,經醫生囑咐必須休養60日。向公司人事提出請假申請時,被告知星期例假、國定假日等都必須計算在內,且都沒有工資。請問,公司如此規定是否合理?(台中/阿強)

傷病假未超過30日 工資折半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假的權利為「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得請病假30日」。如果需長期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若2年內有住院及未住院的情形時,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阿強摔斷腿必須休養60日,應該是不用長期住院,因此請普通傷病假的權利僅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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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7/15
期數: 
第一百零三期

Q:公司有一名員工到勞工局申訴勞保薪資以高報低,因此勞工局判定公司違反勞基法,認為公司必須給付該勞工資遣費。雖然公司希望該名員工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他仍執意選擇要資遣費,且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其他員工知道這件事情以後,也希望有資遣費可拿,於是向勞保局詢問,勞保局回應說這種狀況在勞保局方面未必構成違法,但又補充說最後還是要看勞工局怎麼判定。為何一事會有二種不同結果呢?不都是公家機關嗎?另外,為什麼公司一定要給員工資遣費呢?(台北/王小姐)

  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會影響到整體保險基金的收入,同時也會影響到勞工申領各種保險給付,以及將來退休時老年年金的金額,因此雇主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必須誠實申報,否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會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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