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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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6/15
期數: 
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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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5/15
期數: 
第101期

Q:我報到上班的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規定,有一天主管指責我工作沒做好,並威脅我試用期要打不及格。讓我非常緊張,萬一試用期沒通過,豈不是又失業了嗎?究竟「試用期」要怎樣判斷是否及格呢?

 

  一般人都以為「試用期」通過後才是正式勞工,然而,試用期通不通過決定權在於企業主管,因此試用期間無不戰戰兢兢,連續幾個月倍感壓力,嚴重者甚至晚上都會夢到主管在罵人。

  其實,企業在用人時,並不是隨便到街上拉人來試用,而是經過一番慎重選考過程後,才會決定僱用。因此試用期間的目的,並不完全在於考核能力問題,而是觀察員工適性給予適當的工作,以及讓勞工及早適應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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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09/04/15
期數: 
第100期

Q:最近連續兩星期,老闆都要我們天天加班,雖然有加班費可以拿,但每天一直加班三、四個小時,造成身體的疲倦不說,老公、小孩也都在抗議。有同事因小孩生病向主管告假無法加班,卻被威脅考績獎金會受影響,請問勞工一定有加班的義務嗎?(新竹/嘉妤)

 

  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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