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安胎休養請假及家庭照顧假擴及所有受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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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1/01/15
期數: 
第121/122期(合刊)

 

      立法院於99.12.21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0條修正條文,依通過之第15條條文規定,未來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可依其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請假及計算薪資,而依第20條條文規定,未來所有受僱者皆可依法請1年7日之家庭照顧假。
      勞委會指出,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第15條條文,將原本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之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性別工作等法》規定,除將安胎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及所有受僱者外,未來請該等假別之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對於懷孕受僱者之勞動權益更有保障。
      勞委會表示,此次三讀的另一重點是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方可請家庭照顧假。未來,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依法申請1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且同樣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本條之修正將有助於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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