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認定放寬 未來雇主需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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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1/01/15
期數: 
第121/122期(合刊)
去年1月發生南亞科技29歲工程師猝死家中悲劇,家屬出面表示其每天工作時間長達13至19小時,因此認定工作加班超時導致過勞死,但檢方相驗指出其直接死因是心因性休克,因此勞保局以與加班時數無關,不願認定是職災死亡引起社會譁然。
      年輕的科技新貴猝死,讓高科技產業長期存在的「責任制」問題浮上檯面,但什麼是「責任制」?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責任制」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者,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而目前經勞委會核定,已公告為「責任制」的工作僅37種。
      而這位南亞科技工程師的過勞死案例,終於促成勞委會於99年12月22日公告放寬過勞死的認定基準,新標準將列舉的目標疾病項目增加4項,除了原來的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新增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未來即使勞工本身罹患心血管疾病,如果醫師認定是因職業原因明顯惡化,仍可認定為過勞死,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在家加班也算是。
     
工時部分也有大幅變動,台灣是每兩周84小時,高於日本每周40小時總工時,因此參照日本加班基準,對於過勞死的工時定義,由目前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100小時,縮短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加班時數平均每月80小時,縮減為72小時;發病前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縮短為37小時。而在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方面,新標準將改為「發病前至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周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認定。
      勞委會表示,為讓過勞死更容易認定,參考日、韓等國標準,決定重新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行政機關及醫師處理認定職業病時參考。未來過勞死的認定除考量工作型態及縮短工時外,有關發生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也改由雇主承擔;也就是說,未來勞工舉證「超時」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就採信勞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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