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工會財務獨立的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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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臺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11/03/15
期數: 
第123期
許多工運界前輩都認為工會應先達成財務獨立,方有可能談工會獨立,否則拿人手軟,一旦接受資方資助,將不得不屈從於資方的意志,導致工會喪失其獨立性,從而失去會員對工會的信賴。
      這也許是過去我國廠場工會實務運作上所得到的反省,也可能是以西方產業工會的發展軌跡所得到的結論。但以我國企業工會於會員人數上先天之限制,再加上公民意識低於外國,如拘泥於工會財務必須獨立,工會將只能靠會員會費來支持會務運作,即使以修法後的《工會法》所提高之會費費率,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工會而言,可能仍屬杯水車薪,無法完全仰賴會費收入以支撐一個功能齊全的工會組織。
      何況勞資雙方本就在資源控制力方面差距甚大,勞方的薪資所得已經負擔國家財政收入的7成,又需負擔勞工自身的保險費、退休金,工會運作如仍要求由勞工自行完全籌募,以達會務獨立,猶如在瘦鵝身上再去拔毛,似乎過於殘忍。因此工會經營者實可省思,可否再由別的管道取得資源?以及是否可能在取得資源的同時,仍能維持工會的獨立性?
勞資政三方均應遵守落實國際勞動規章
  依據國際勞工組織(ILO)所發布第143號「勞工代表建議書」(Workers' Representatives Recommendation, 1971),企業主有義務提供企業工會所需之各項設施,諸如會所、人員、會務假等必要之便利設施。
      ILO前開建議書列出數項工會代表應享有之便利措施,包括得請假執行職務;不得有扣薪或有損權益之情事;有權進入企業之工作場所;有權會見企業管理階層及負有決策之管理階層代表;有權收取工會會費;有權張貼工會通知;得向勞工散發工會文件;企業應為工會代表提供其執行職務必要之設施與資訊。該建議書並宣示,此一便利設施不得影響企業之有效運作,經選舉產生之勞工代表(如團體協約協商之勞工代表),亦應享有為執行其協商職務所需之便利設施。
  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Recommendation)係該組織發布之指導原則或更高之標準,不需經會員國簽署,即具備與公約相同之權威性(authority);國際勞工組織公約(Convention)則須經會員國簽署後,始對會員國具有拘束力。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政府已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可見政府有決心採納國際慣例及標準,以表示我國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站在勞工團體的立場,當然應可期待政府將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所發布之各項公約及準則,何況我國政府於加入WTO時,亦已承諾將遵守核心國際勞工公約。
      由前項國際勞動規範看來,資方既然本來即有義務提供各項工會必要便利設施,包含在我國爭議極大的會務假在內,如果此一義務正如同會員必須繳納會費之義務,則工會當然可以理直氣壯向資方要求資源,而不必然須以降低工會自主性為交換,或因資方提供資源而需有所「回報」。
      站在資方的角度,維持獨立的工會不見得對其不利,尤其是以半公營或準國營的企業為然,這些企業通常需受政府強力的管制,其工會愈具獨立性,愈可使該公司降低官方的不當干預或束縛程度。工會如能站在客觀的立場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中肯的建議,反而可使其公司治理更上軌道。
      對於民營公司而言,如果企業主是正派經營並遵守法規,完全不需擔心其企業內有工會成立或獨立工會的存在,因此政府在企業監理方面,其實可考慮以其企業工會是否可以順利成立、是否有成立工會、工會獨立性之程度,決定政府監理措施的鬆緊程度,並據以配置勞動檢查及業務檢查的人力。
財務不獨立之工會仍有可能獨立?
  至於工會如接受資方資源,是否即必然會接受其行政指導,以筆者淺見,端視工會運作是否可真正落實民主化、制度化及透明化而定。工會在決策或執行會務時,如能充分且即時地向會員公開,在決策前由全體會員充分辯論,依照草根民主的方式,由下而上達成決議,工會幹部執行前開決議時,則應將進度隨時公開,並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如此將使工會理、監事屈從於資方指導的誘因及空間大幅降低。
      工會理、監事如能確實遵守法令規範,制定並遵行工會管理及運作規章,要求資方定期舉辦勞資會議,加強勞資溝通之頻率及管道,在資方不按法規行事時,即時採取所有可能之行政及司法救濟行動,則資方應也會逐漸了解勞方代表須向全體會員負責的壓力,以及資方必須遵守法令的責任。勞資雙方在經歷數次協商、衝突、妥協、和解的過程後,相信將可逐漸養成協商習慣,並逐漸將勞資溝通之機制,融入該公司之企業文化中。
      當然不論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未來的最佳發展模式還是應以經營事業的方式取得會費以外的財源,除可提高工會之財務獨立性外,更可為會員提供更多服務。筆者認為,事業項目諸如提供公司治理服務、提供人力仲介服務、提供籌組及經營工會服務、提供團購服務等,均是極適合工會經營且具經濟規模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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