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正名」為「台灣金融工會全國聯合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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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1/06/15
期數: 
第126期
本會因應《工會法》修正實施,已於4月22日召開第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章程案,擬將工會名稱正名為「台灣金融工會全國聯合會」,並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准予備查及製發本會登記證書;惟勞委會覆函本會須就「工會組織區域及屬性」與「招收個人會員」部分之章程修正條文,提出補充說明。本會就「工會組織區域及屬性」部分,除於5月20日正式行文詳述章程修正理由,並先後拜會勞委會潘副主委、王主委說明相關意見,並獲其正面回應,建議由勞委會法規委員會商議釋示,儘速妥處,俾利本會後續辦理正名作業相關事宜。
本會表示,「招收個人會員」部分之章程修正,可以同意勞委會所持「全國性聯合組織之會員應以『團體會員』為組織對象,不宜另增『個人會員』可以直接入會之規定。」之意見,故擬回歸原工會章程「贊助會員」之規範條文,不做文字修正,以為區分。
有關「工會組織區域及屬性」部分之章程修正,本會所持理由如下:
1查《工會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強調「工會組織團結化、會務自主化、運作民主化之原則」係該法案修正精神;其中,「工會結盟力量自主化」的說明亦標榜「本於工會自主原則,爰刪除現行條文…,以利工會結盟…」。也就是說,上層工會組織自由化應是此次修法的精神,主管機關不應做出違反修法宗旨之解釋。
2其次,本會目前組織對象除了銀行行員職業工會,另外涵蓋銀行、保險、證券、信合社等多類金融機構之企業工會,實已具備《工會法》第8條第3項所要求之「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組織要件。再者,除了「會務人員」、「經費來源」另有規定之外,《工會法》對於聯合組織運作並無其他特殊之規範。
3準此,本會此次「正名」,修正工會章程第2條(工會名稱)為「台灣金融工會全國聯合會」,以及第6條第1項(組織對象)有關組織區域及屬性,修正為「凡在本組織區域內之本業自主性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工會。」上述修正若無違反《工會法》第10條「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之規定,則勞委會就應秉持《工會法》強調「工會自主」之修法精神及規定,儘速惠予備查並製發登記證書,俾利本會名稱「名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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