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台北銀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順利落幕-修正工會章程及通過工會版團體協約
作者簡介: 
大台北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1/06/15
期數: 
第126期

新集體勞動三法修正通過後,終於在今年5月1日施行,本會於今年5月13日配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章程修正等事宜,特別感謝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韓秘書長仕賢及蘇副秘書長怡之撥冗列席指導,使大會進行圓滿順利。本次會員代表大會旨在修正章程,茲就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配合《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進行更名
  由臺北市大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更名為臺北市大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配合《工會法》第15條第2項及第20條改為任期4年
  由於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改選,係一成本不小的任務,因此任期修正延長能降低行政成本,故將從下一屆生效適用。
依《工會法》第17條調整幹部人數、選舉方式並設置監事會召集人
  本會會員人數少於500人,因此理事人數依法僅得選舉5-9人,另章程修正前,本會理事長選舉方式為會員代表大會直選。現參考公司治理模式,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再由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俾使工會代表之選任趨近一般法人運作模式。
《工會法》第28條會費之調整
  包含入會費(1日工資所得)及經常會費(工資0.5%)的下限規定,均於章程配合修正。
惟《工會法》立法目的乃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而訂定,而加強工會運作、促進其發展始得達到上開目的。今《工會法》之修正除將加入工會為權利及義務(舊法第12條)之規定,修正為僅只「權利」,雖有應加入工會(新法第7條)之應為規定,在沒有罰則的情形下,此一規定終究只具宣誓效果。尤有甚者,在沒有強制入會的配套協助下,《工會法》又下了一記「毒藥」:會費之下限。此一規定,在實務上使許多工會原本募集會員不易之情形更加困難,除了要對抗資方外,工會尚須面臨會員對於《工會法》新規定之挑戰。本會針對收費所生之問題及作業上之細節,尚待內部及與事業單位溝通研議,故本條文生效日,授權理事會訂定之。
團體協約的協商概況
  本行團體協約已於98年11月到期,本次會員代表大會亦通過新版團體協約之版本,在近來勞資和諧的氛圍下,擬與資方協商簽訂團體協約事宜。感謝各界友會關心與支持,本會也持續努力,期能在最近有好消息給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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