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專題研習:提升新法認知,掌握法律實務
Tagged:  •  
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本刊執行編輯
出刊日期: 
2011/07/15
期數: 
第127期
針對5月1日甫施行之新勞動三法,與當前金融業勞工息息相關之重點議題,包括最低服務年限、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團體協商之法律實務、反擊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制度等,本會特結合本次理、監事會,安排為兩天一夜之勞動法教育研習課程,以提升工會幹部對勞動法相關規範之掌握,進而推動各工會內部對新法施行之討論與因應。
解析法律概念:深入淺出、化繁為簡
  本次研習專程邀請勞動法領域之專業律師與學者進行演講,共計70餘位幹部踴躍參與,除聆聽講師深入淺出解析法律概念,亦就實務層面的疑慮進行討論。陳逢源律師透過幽默風趣卻字字珠璣的演說,搭配豐富的實務經驗,就「解僱保護法制下裁員解僱之實務運作」進行深刻分析與建議。陳律師談到,探究解僱之「法定原因」時,不能忽略「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以及「可攜式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實施」對法院審判時心態的影響。
此外,常被雇主引用為裁員事由的「虧損或業務緊縮」,實應考量解釋為「虧損『致』業務緊縮」,以避免雇主濫行解僱。而與會幹部對於服務證明書上不利益事項之記載、部分裁員時之優先留用問題、特定期間解僱禁止等問題,與陳律師討論熱絡。
知識經濟時代,勞工轉職自由不應受限
  與陳律師同樣服務於六合法律事務所的姚文勝律師,談到金融業勞工關切的最低服務年限與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姚律師指出,值此知識經濟的年代,員工賴以生存的生產工具是「走到哪、帶到哪」的知識,在轉職意向普遍的當前,雇主若以員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而約定賠償責任,實有不符時代常理之處。因此,以《民法》第247條之1「防止此類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為基礎,從法院實際的判決所累積出的幾項「合理限度」的要件原則,包括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之必要、員工在原僱用單位之職務與地位、限制勞工不應超逾合理範圍、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離職後之競業行為是否具顯著背信性或違反誠信原則,以及訂立條款時勞工有無自主意思。
最低服務年限的部分,則以「必要性」與「合理性」作為審判的依據。前者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例如航空機師支出龐大培訓費用而產生服務年限之預期;「合理性」則指所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例如員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適當與否。法官如何選用上述原則來審判?姚律師表示,實務上法官採用的是「全有全無」或「藍鉛筆」原則,後者指法官將逐一審查合理與否,合理即符合、不合理即不符合,但姚律師提醒,不同個案或個別事實之審查結果均一致符合,並無期待可能!
團體協商的誠信原則:生活化理解法律、務實地思考因應
  與工會互動良好、作育英才無數的邱駿彥教授,則以生活化的例子講述團體協商的法律規範與實務建議。邱教授認為,工會幹部應掌握法律所賦予要求對方「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的權利,擬妥白紙黑字的公函表明「我方擬以最大誠意回應…為本著合理適當之要求,請貴方再詳加斟酌所列問題…以利我方開始進行協商準備程序」,使工會掌握協商談判時間的主導權。目前擔任勞委會首任裁決委員會委員、之前為本會法律顧問的謝政達律師,先就裁決流程與相關規定進行說明,再就法律觀點舉例說明所謂「不當勞動行為」的可能情形,並鼓勵工會平日即應收集證據資料,才有更大勝算反擊雇主的不法作為!
  本次研習班辦理圓滿成功,須特別感謝臺灣企銀工會黃進丁理事長、李鴻炎董事、林萬福董事大力協助場地的協調與租借事宜,使幹部能在交通便利、場地清幽的環境用心研習。曾任臺灣企銀工會首屆幹部、現任臺灣企銀總經理的廖燦昌先生,亦親自到場勉勵所有幹部,共同創造互信互利的勞資關係。同時,亦感謝彰化銀行工會於籌辦前期協尋場地,雖因人數與空間限制而遺憾無法體驗該行舒適的研訓場地,然彰銀工會黃水泉理事長表示,仍歡迎本會及各友會有機會來申請使用。
第127期聯合會訊其他文章
全教總成立 啟動勞動尊嚴教育
跨國銀行集團中燃燒的工運—南韓渣打銀行工會抗爭
暑期實習生來訪 工會歡迎畢業之後投身勞工運動
身心靈的饗宴—本會「企業工會會務人員研習營」圓滿落幕
「大同公司拒絕代扣工會會費案」裁決旁聽心得
臺灣企銀工會第1屆優秀員工海外考察參訪遊
中央存保工會會員大會暨教育訓練順利圓滿
工會幹部充電—目標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好書推薦】《這就是天堂!》:北韓問題的人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