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拒絕代扣工會會費案」裁決旁聽心得
Tagged:  •  
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生、本會暑期實習生
出刊日期: 
2011/07/15
期數: 
第127期
新勞動三法今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大同公司今年4月19日發函大同工會,告知未取得會員書面同意前,將自5月1日起停止為工會代扣會費;案經勞資雙方協商不成,工會於5月2日向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也特別受到各勞動相關領域的關注。
7月1日下午,筆者以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實習生的名義,有幸隨著賴理事長、林副理事長與蘇副秘書長等人到達勞委會,旁聽本件裁決案的詢問會議。本件裁決案申請人為大同工會理事長林進勇、工會顧問白正憲、廖蕙芳律師,對照人為大同公司代表,裁決委員則全數出席(委員名單請參考本會第125期會訊)。
詢問會議由黃程貫主任委員主持,並請雙方陳述說明及列入調查紀錄。案由:因大同公司拒絕依《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自會員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其理由為該條文規定「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其「同意」之意思應為明示同意,而非默示同意;大同工會據此認為資方有意打壓弱化工會,應不得拒絕自會員工資中代扣會費,大同公司則請求駁回。
過程中,資方提出大同公司其6個工會都具有會員書面同意書,指稱係因《工會法》第28條第3項施行後,若無會員同意書(代扣會費)恐生《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之疑義;而工會則以法院判決說明明示、默示等例證,且口頭提出當時曾復函公司針對會員工資應全額給付之疑義部分工會願承擔。大同公司代表表示,曾去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局回應針對《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為明示或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應交由司法或準司法機關決定。
黃程貫主任委員詢問雙方是否有意和解,勞方表示願意和解,而資方則以希望司法或準司法機關作法之依據為由拒絕和解。雙方最後陳述,勞方認為公司長期打壓工會,故其行徑係過去不當勞動行為之延續,而資方表示,公司拒絕代扣會費之行為純粹是基於法律見解。
裁決決定引發各方關注
  筆者以本案內容為例,認為勞資雙方因《工會法》第28條第3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其同意為明示或默示同意為爭議點,但本條文明確指出「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也就是說,工會只需取得會員同意,雇主就必須履行代扣會費之義務。本案大同公司則要求工會必須取得會員同意書才願意代扣會費,否則恐生《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之疑義,實為杞人憂天。
常理來說,勞工加入工會,工會就必須告知其權利義務,而繳交會費正是會員的義務;且勞工在正常領薪時,應該就會從薪資單中得知「代扣工會會費」等訊息,若要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除非工會未誠信告知會員繳交會費事宜、欺騙公司該勞工已加入工會或公司未提供代扣會費訊息於薪資單,造成員工誤解,否則應無其他可構成違反事項。
筆者認為,本次裁決案爭議僅因資方針對《工會法》會員同意代扣會費之明示/默示同意之法律見解而拒絕代扣會費所引起之爭議,至少表面上是如此,但實際上資方是否利用此一作為妨礙工會活動而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則視裁決決定出爐才能作論。
  故筆者預測,本次裁決結果不會是勞資一方全有或全無的局面,而會是一妥協的決定,係因新法要求雇主代扣會費,企業工會必須經會員同意。筆者認為,原先《工會法》(今年4月30日以前)並無代扣會費等相關規定,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而成。也就是說,代扣會費的會員亦未提出工資應全額給付或拒絕代扣會費之意思表示,故今年新《工會法》施行以前已代扣會費之會員應視為同意,其他則依新法辦理;但若勞資雙方於舊法時所為之協商約定並無限制條款,即資方欲增加會員同意證明為履約條件,理應進行誠信協商。
最後,如裁決結果確定資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項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有別於以往,雇主打官司的對象從勞方變成了行政機關,保護工會避免雇主以官司纏訟、消耗勞方。裁決機制是處理不當勞動行為嶄新的管道,在勞資關係日漸多元複雜的環境下,如何善用裁決機制處理勞資爭議實值得觀察。
第127期聯合會訊其他文章
全教總成立 啟動勞動尊嚴教育
跨國銀行集團中燃燒的工運—南韓渣打銀行工會抗爭
暑期實習生來訪 工會歡迎畢業之後投身勞工運動
勞動法專題研習:提升新法認知,掌握法律實務
身心靈的饗宴—本會「企業工會會務人員研習營」圓滿落幕
臺灣企銀工會第1屆優秀員工海外考察參訪遊
中央存保工會會員大會暨教育訓練順利圓滿
工會幹部充電—目標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好書推薦】《這就是天堂!》:北韓問題的人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