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為稱職的「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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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渣打銀行企業工會常務監事
出刊日期: 
2011/10/15
期數: 
第130期
由於渣打銀行工會與行方之間的團體協約第1次簽訂日期為98年5月8日,該份協約轉眼將於明(101)年5月8日到期,雙方必須就新的團體協約內容再度進行協商。加上新集體勞動三法實施之後,《團體協約法》明定勞資雙方應本於「誠信協商」原則,就團體協約內容進行協商。有鑑於此,工會目前除就原團體協約內容先行於內部進行討論修訂外,也正積極培訓可能代表工會擔任主談的協商代表,所以邀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韓仕賢秘書長,於10月4日本會第2屆第9次定期理、監事會議時蒞臨本會,就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之協商技巧、法令依據等,給予本會幹部進行教育訓練。
       韓秘書長以生動活潑的方式,在課程中列舉很多實例及經驗分享,讓全體幹部學習到如何協商的基本要領,並強調協商代表要時時謹記須表現出是一個「達成協議的人」,而不是「破壞協議的人」;以及學習協商中該怎麼給一點、得一點,而不是贏者通吃,這樣比較容易達成協議,協商過程也會比較平和。
       另外,有關團體協商之事前準備,韓秘書長也提醒工會必須注意相關法規變動、原團體協約內容、近期員工手冊變動事項、勞資例行會議決議事項、勞資爭議事項等,應全盤瞭若指掌,因為知法、識法才能更勝一籌,但也不能只做純法律的考慮,應兼顧情、理、法交互運用之方法。
       韓秘書長最後告訴我們,「你聰明,人家也不是傻瓜」,特別是資方擁有的談判優勢、資源遠大於工會,所以建議我們要多方涉獵相關談判協商之書籍,充實相關法規知識,再搭配事前演練,一定能成為稱職的「協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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