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汽車積欠工資 工會發動罷工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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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出刊日期: 
2011/10/15
期數: 
第130期
  新勞動三法於今年5月1日實施之後,第1件工會發動的合法罷工案件,由太子汽車企業工會於10月11日起開始執行,當天太子汽車全國60幾個營業據點與維修廠所屬的共710名工會會員,雖都有到工作場所,但是在「合法罷工中」的海報下,不打卡、不工作,以不給付勞務的方式進行罷工,向太子汽車資方發出最沉痛的抗議。
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其實是一個逼不得已的決定,因為太子汽車資方近二年來,已經多次延遲發放員工薪資,造成許多員工生活陷入困頓,這段期間有許多員工健保被鎖卡、房屋被法拍等等,使得許多員工個別前往各縣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
而在資方已經積欠長達10個多月、共2.3億元薪資的情形之下,員工忍無可忍於今年7月14日正式成立「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企業工會」,8百多名員工,有710人加入工會,之後並於9月6日以工會名義,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調解。
該次調解,工會提出了調整薪資、發放三節獎金、恢復主管配車與油料補助、補發未休畢之特休假薪資、與工會協商團體協約之簽訂等12項訴求,但資方代表並無明確回應,僅提出公司資產大於負債請員工安心,董事長願與工會代表討論等說法,所以該次調解會顯然並無任何交集,而宣告調解不成立。
工會在求助無門之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在9月29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於全台30多個營業據點分別舉辦罷工投開票,由工會自行印製蓋有工會大印的選票,自行派員主持選務工作,並派出10多名工會幹部巡迴各地監票,當日開票結果,710名會員中,有627人投票、547人贊成,超過半數會員同意罷工的法定門檻,決定在10月11日進行罷工。
  工會並於罷工當天,以新聞稿提出以下訴求:
一、要求公司經營人立即履行與工會之協議,立即返還積欠員工之薪資。
二、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應將本案列為重大勞資爭議,除積極介入協助勞工
解決公司惡意違
      法之傷害,並應限制資方相關經營階層出境。
三、政府相關權責機關應立即針對太子汽車進行歇業認定,以茲確定員工之法定權益。
四、寄望政府中央主管機關能主動介入,責成債權銀行團高抬貴手,債權分配時,能顧及
 
      這幾千口人的家庭生計。政府不能任由違法資方為所欲為,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
  罷工當天,除了全國各營業處的工會員會員到工作場所,但不打卡、不工作之外,更有大台北地區的約兩百人前往位於敦化南路的集團總管理處大樓,希望能夠當面與董事長進行協商,但是董事長最後並未現身。工會繼而於10月14日發動中南部員工北上,上午於南港保養廠前聚集,下午再度前往敦化南路的集團總管理處,要求資方兌現承諾,發還積欠薪資。
由於這是新勞動三法上路後的第1件罷工案,從這次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有幾點可以觀察:
第一,「罷工是否合法?」誠然這次太子汽車工會的成立與訴求,幾乎已經是「自救會」的模式,去爭取被積欠2億多元的薪資。以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也就是調整事項才能進行罷工,但是如果是經過裁決委員會裁決為不當勞動行為,則是可以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為。
  由於太子汽車工會在向新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並不直接要求返還積欠工資的權利事項勞資爭議,而是以調薪、發放三節獎金等調整事項進行爭議調解,而在調解不成之後,工會就以該調整事項爭議進行罷工投票,因此是以調整事項作為罷工標的,是合乎相關法律規範。
第二,「罷工程序是否合法?」過去《工會法》第26條規定,工會須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才能罷工;但是由於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只要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就可罷工。由於太子汽車7百多名會員散布全國數十個據點,因此其工會如何實際運作執行決議罷工的內部民主投票程序,就非常重要。
太子汽車工會,以甫新成立的工會,這次能以龐大人力、物力成本,自行辦理罷工投票、監票、開票作業,實屬難得;幸好,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隔日接受中廣記者採訪時,公開認為:「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有向北市勞工局申請報備,這也是新勞動三法實施後,首宗合法罷工案。」等於是承認這次工會罷工的合法性,這對於工會進行後續的罷工行為,有正面的心理作用。總結而言,這次太子汽車工會的罷工,除了顯示罷工法定程序的簡化後,工會運用罷工權將更容易達到之外,同時也對於日後其他工會該如何實質進行投票,有著示範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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