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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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24/03/31
期數: 
第279期
一、前言:勞資協商員工安置計畫之必要
  因為我國目前的勞動基準法第20條及企業併購法第17條,大致上都規定在公司合併時,新雇主未必要留用消滅公司的全數勞工;而受到留用的勞工,通常也不安於新管理階層作風或不同企業文化,再三猶豫是否留任。因此,當有大型公司合併時,基於社會穩定以及順暢留任,針對消滅公司員工的安置,就有勞資協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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