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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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11/15
期數: 
第四十七期
一、前言
婚後未久即搬離老家另立戶籍,只在每星期日返家彩衣娛親,所幸雙親體諒,並未因筆者身上流著陳家血,即宣稱如另立門戶者將吊起來毒打一番。而本週日返家時見尚就讀小一之姪女伊萍正與妹妹書涵為一羽孔雀毛爭吵,詢問之下方知拿羽毛者即可扮演公主,童稚純真令人莞爾。
其實成人的世界未嘗不是如此,以雞毛當令箭之事例俯仰可得。只是在成人的世界中雞毛與令箭之不同經常會左右我們的權益與生活秩序,因此不得不小心分辨。本期我們就探討一下在我們的職業生涯中,足以影響勞資雙方間權利義務的雞毛與令箭。
二、設例
文勝公司之姚經理欲派遣業務部李主任至大陸地區考察商務為期三個月;另待李主任返回台灣後再以公司命令將調其為人事部職員,或者維持李主任之業務部主任職務,但將他由台北總公司調至高雄辦事處。不過李主任認為姚經理派其出差以及調職,係因為兩人皆在追求公司同事盈霞的因素,因此不想奉派出差也拒絕接受調職。
三、解說
(一)人事異動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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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12/15
期數: 
第四十八期
一、前言
沒有生命如何會有愛情,因此其間孰輕孰重,不言而喻,但是世間從來不乏殉情者。於是有人說那是傻子的行為,但也有人說那是生命中不可承受的輕。
其實這種生活中的價值判斷選擇,和這兩期所討論的調職問題也有異曲同工之妙。亦即,在認為企業經營應該重於個人選擇的價值判斷下,將傾向於讓雇主擁有較廣泛的調職命令權;而在尊重個人選擇的見解下,面對調職問題基本上會回到勞動契約的基礎下來討論。
二、設例
姚經理考量文勝公司之關係企業勝文公司,缺乏人手,因此決定以公司單方面的命令將業務部李主任調往勝文公司任職,而對於李主任往後的薪資以及勞、健保等將由哪一家公司負擔,則尚在進一步考量中。不過因為姚經理與李主任相處不睦,數度發生爭吵,因此姚經理特別先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此種調動是否需要勞工同意。
三、解說
(一)雇主為借調時應經勞工同意,只是此等同意是否可以事前概括同意,或者是用工作規則的借調條款來代替,尚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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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09/15
期數: 
第四十五期
一、前言
記得在撰寫碩士論文時,曾至一所高職夜校兼課,賺取玩樂費用。學期末時為了學生於上課時間參加同學婚禮,是否必須記過乙事,曾與學校多位主任唇槍舌戰一番。因為校方認為既然已經事先規定並宣導不准因為參加同學婚禮而請假,所以如果有人不理會學校三令五申之宣導並因此而蹺課者,當然一律記過伺候,否則對於遵守學校宣導之同學並不公平。而筆者則認為,因為親等過遠或者無任何親戚關係,所以不准以參加婚禮之理由請假,還可以接受,但是同學本於情誼,而寧願參加婚禮並接受曠課記錄者,則不應再予記過。
對於現代人來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本來就是社會順利運行不輟的必要條件。只是,我們究竟是因為想要有規矩而製定準繩,還是任何規矩的設立總是有它的目的,也許值得深思。另外對於任何團體守則或是法令,是否不受制約而一律有效,更是值得考量。本期我們就討論一下公司所制訂的工作規則,應該如何才能有效拘束勞工。
二、設例
(一)文勝公司之姚經理見公司規模日漸擴大,因此要求人事及法務部門訂立員工手冊、工作規則等文件,只是為免麻煩,姚經理決定不要公開公佈,也不要送給勞工局核備。
(二)又姚經理於文勝公司之工作規則公佈十年後,見經濟不景氣為節省公司開支,因此決定取消工作規則中「服務滿十年者即可申請提前退休,並依據勞基法退休計算標準計算退休金」之優惠規定,是否可行?
三、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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