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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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5/01/15
期數: 
第四十九期
一、前言
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勞工,勞基法一方面強制規定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一方面又限制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以免勞工因為勞動契約沒有特定期限而被雇主任意解僱。換句話說,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才有合法的可能。而且,勞基法根據解僱原因的不同,更將資方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區分為需要給予勞工一定預告期間的「預告終止」,以及不需要給予勞工預告期間的「立即終止」,分別規定解僱的要件與程序,本期先介紹「預告終止」的要件與程序。

二、設例
文勝公司之業務部李主任,擔任工會的常務理事,而有未經請假即在上班時間處理工會會務的狀況,因此其年終考績被列為丙等。姚經理認為考績丙等屬於工作能力不能勝任,而且公司近三個月來也有所虧損,因此就以這二個理由解僱李主任,不知是否合法?解僱程序應該如何進行?

三、解說
(一)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該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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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一、前言
筆者太座一向奉行「尊重智慧財產,拒絕購買盜版」的原則,雖然因此使筆者經常望著家中堆積如山的正版影音產品,心疼不已,但是太座從來不改其志。因此最近晚上下班後,索性和太座一起喝咖啡觀賞影片,其實不是為了浪漫,而是心想兩個人一起看至少不會太過浪費(不過這一點太座並不知道,希望不會因此誤會,而更用力的買才好)。
最近看的是描述在大醫院中一心想要晉升的小醫師故事-日劇「白色巨塔」,劇情雖然簡單,不過有些理念衝突的情節,倒是縈繞心中。也因此想到,曾經因為筆者判斷事實無法證明,幾無勝訴機會而委婉拒絕並請當事人另外尋訪其他律師一個案件。雖然,最後判決的結果一如筆者判斷,當事人傷心不已並對司法制度失望,但是筆者卻沒有先見之明的喜悅,因為至少接辦的律師是如此真摯地努力過並曾經給當事人希望,只是如果再有類似的案件,是否應該承辦,還是猶豫不已。
二、設例
文勝公司之業務部李主任與姚經理,在下班後的同事聚會中,為了共同追求的同事盈霞而起爭吵,李主任於爭吵中辱罵姚經理「混蛋」,雖然立即經同事勸阻,但是姚經理認為李主任此種行為屬於侮辱主管,因此欲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之規定解僱李主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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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一、前言
「人」號稱為萬物之靈,的確不無道理。例如我們可以將滿室的書籍納入腦中化為無形,突破空間的框架,更可以將一生的經歷記錄心內變為記憶,超越時間的籓籬。只是人作為一種進化中的動物而營團體生活,彼此相處除了摻雜有動物性的情慾糾纏以外,又涉及社會生活的利益糾葛,導致人事問題複雜無比。然而法律卻是專門為了處理這些問題而設,並期待依法處理的結果是符合「正義」的。只不過什麼是正義?我們仍在摸索。這一期就讓我們在一般的案例中,加入一點「心」的因素,再來看看法律運作的結果,是不是符合各人心中的正義。

二、設例
文勝公司的李主任最近在工作上經常受到姚經理的挑剔與斥責,而且其他同事也逐漸與他疏遠,原因是兩人皆在追求同事盈霞,以及姚經理掌管員工考核有所關聯。因此,李主任想自公司離職,只是不知道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離職,才不會影響下一個工作機會;另外有鑑於進入公司時的書面契約中訂有「本公司員工經正式任用後,至少應服務二年,否則應賠償五十萬元違約金」的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以及「主任級以上員工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同之工作,否則應付懲罰性違約金五十萬元」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也讓只任職一年的李主任心裏有所猶豫。

三、解說
(一)勞工可以隨時不附理由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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