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冠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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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大台北銀行企業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2/11/15
期數: 
第143期
不當勞動行為係指在勞資雙方集體勞資關係中,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之行為的總稱。
     由《工會法》第35條可以看出,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規定是從日本引進。觀察《工會法》修正前的實務案例,受到本條保護案例並不多,理由是:雇主對工會幹部進行不利益待遇時,永遠都能找到「正當」的理由,勞工往往難以證明雇主之不利益待遇,是因為其擔任工會職務所致。
既然不當勞動行為制度是從日本引進,討論不當勞動行為之前,自應先檢視日本《勞動組合法》(以下簡稱勞組法)對於不當勞動行為的規定為何。
■ 日本「不當勞動行為」的規定
     勞組法之立法目的是在禁止雇主妨害工會之組成或運作,並設有勞動委員會以資救濟,日本稱之為「不当労働行為制度」。至今,勞工團體為了組成工會,或欲與雇主團體協商而產生紛爭之例仍層出不窮,多數而言,這樣的紛爭都是取決於資方的態度;相對的,誤以為只要用工會名義,就能取得爭議行為的阻卻違法性者,亦非少數。因此,勞資雙方的和諧,確實需要勞工與雇主雙方共同努力。
作者簡介: 
大台北銀行工會總幹事
出刊日期: 
2011/06/15
期數: 
第126期

新集體勞動三法修正通過後,終於在今年5月1日施行,本會於今年5月13日配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章程修正等事宜,特別感謝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韓秘書長仕賢及蘇副秘書長怡之撥冗列席指導,使大會進行圓滿順利。本次會員代表大會旨在修正章程,茲就修正內容簡述如下:
配合《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進行更名
  由臺北市大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更名為臺北市大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配合《工會法》第15條第2項及第20條改為任期4年
  由於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改選,係一成本不小的任務,因此任期修正延長能降低行政成本,故將從下一屆生效適用。
依《工會法》第17條調整幹部人數、選舉方式並設置監事會召集人
  本會會員人數少於500人,因此理事人數依法僅得選舉5-9人,另章程修正前,本會理事長選舉方式為會員代表大會直選。現參考公司治理模式,修正為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再由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互選理事長,俾使工會代表之選任趨近一般法人運作模式。
《工會法》第28條會費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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