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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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2/02/15
期數: 
第134期
  集體勞動三法在2011年5月1日修正實施之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官方在新法宣導時總會拿出來大肆宣傳的修法內容,並且再三強調這項新制可以迅速排除「不當勞動行為」,有效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及協商權,使集體勞資關係得以盡快回復正常運作。
何以見得「裁決」有此功能?這是因為新法規定,若是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或勞資雙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之規定時,當事人可逕向由中央所組成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認定,以為解決。裁決申請則必須在知悉有違反法律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90天內申請裁決,至於整個裁決流程所需花費天數最多約120天。另外,若是因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2項所生之民事爭議,於裁決程序終結前,法院應依職權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去年5月1日新法生效施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也由勞委會主委依法聘任13位裁決委員,正式開張運作。這些裁決委員以學者、律師為主,另有幾位「熟悉勞資關係事務人士」名列其中。新制上路至今,裁決委員會已受理38件裁決申請案,其中5件已作成裁決決定,結果都是成立(編按:讀者可自行於勞委會網站瀏覽下載裁決決定書),4件和解、另有8件經申請人撤銷,目前仍有21件尚由裁決委員會審理中(聯合晚報,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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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證明雇主不利待遇的動機是想打擊工會
作者簡介: 
臺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工會常務理事
出刊日期: 
2011/10/15
期數: 
第130期

編按:
      為確實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以迅速排除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正常運作,今年5月1日新修正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特增訂「裁決」章,對於資方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並由勞委會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勞資爭議。根據勞委會統計(2011/10/6),目前裁決委員會已受理15件裁決申請案,其中2件已作成裁決決定並送達當事人、1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作成和解方案、另有2件經申請人撤銷。
      其中,第2案裁決申請係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於6月2日提出,經裁決委員會召開4次調查會議後,已於9月2日作成裁決決定。申請人何業芳任職於證交所22年,前18年考績中,僅3年考績乙等,惟自其於96年經選任為工會常務理事以後,連續4年考績為乙等,並由企劃部副組長調為同職級研究員,申請人遂向裁決委員會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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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中銀行工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1/09/15
期數: 
第1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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