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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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09/15
期數: 
第四十五期
一、前言
記得在撰寫碩士論文時,曾至一所高職夜校兼課,賺取玩樂費用。學期末時為了學生於上課時間參加同學婚禮,是否必須記過乙事,曾與學校多位主任唇槍舌戰一番。因為校方認為既然已經事先規定並宣導不准因為參加同學婚禮而請假,所以如果有人不理會學校三令五申之宣導並因此而蹺課者,當然一律記過伺候,否則對於遵守學校宣導之同學並不公平。而筆者則認為,因為親等過遠或者無任何親戚關係,所以不准以參加婚禮之理由請假,還可以接受,但是同學本於情誼,而寧願參加婚禮並接受曠課記錄者,則不應再予記過。
對於現代人來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本來就是社會順利運行不輟的必要條件。只是,我們究竟是因為想要有規矩而製定準繩,還是任何規矩的設立總是有它的目的,也許值得深思。另外對於任何團體守則或是法令,是否不受制約而一律有效,更是值得考量。本期我們就討論一下公司所制訂的工作規則,應該如何才能有效拘束勞工。
二、設例
(一)文勝公司之姚經理見公司規模日漸擴大,因此要求人事及法務部門訂立員工手冊、工作規則等文件,只是為免麻煩,姚經理決定不要公開公佈,也不要送給勞工局核備。
(二)又姚經理於文勝公司之工作規則公佈十年後,見經濟不景氣為節省公司開支,因此決定取消工作規則中「服務滿十年者即可申請提前退休,並依據勞基法退休計算標準計算退休金」之優惠規定,是否可行?
三、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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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07/15
期數: 
第四十三期
一、前言

或許是年逾不惑之故,總覺近日回憶往昔之時間,日漸增加,比如不過是另個初春時分,奈何腦中卻自然想起小時候每年的作文題目:「一年之計在於春」。因此星期日索性至建國花市,採購數株果樹幼苗、花草等,將寒舍陽台重新整理一番。佈置完畢後當然向正在批改學生作業之太座邀功,以示四十歲之查甫人,不是只剩下一張嘴而已,不過碰巧有老師因處罰學生而被家長提出告訴之新聞播出,所以二人之茶敘時間,就環繞在此種情形是否合法之討論。
其實不但隨著時代的轉變,師生關係已經產生變化,事實上在勞資關係中,以往大部分人認為理所當然的事,在現代法治觀念中,也有重新檢視的必要,這次我們就針對雇主的懲戒權行使進行討論。
二、設例
(一)文勝公司之姚經理得知,公司電腦程式設計員宏強於下班後經常出入聲色場所,認為有損公司名譽,因此雖然公司工作規則沒有規定此種行為之處罰,也決定對宏強為記過罰薪之懲戒。
(二)又宏強下班後與同事正昌相約小酌,席間為細故爭吵並進而動手互毆致均受輕傷,嗣經雙方提起刑事傷害罪之告訴後,因誤會冰釋而和解,均表示不再追究,惟公司之姚經理知悉後,決定以宏強違反公司自訂之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第十二條:「對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之規定,只對宏強為懲戒而解僱。
三、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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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06/15
期數: 
第四十二期
一、前言
昨天路經中正紀念堂時,正好播放蔣公紀念歌,以筆者自幼所受校訓,當然馬上給他立正站好,不料即有路過學生投以善心眼光,似是詢問筆者是否中風,顯然時代已經變了。事實上法律也是一樣,常需隨著時代的轉變而修法或立法,因此對於坊間部分勞基法相關書籍,逕自援引勞委會之見解,即對某一問題點下結論之作法,讀者仍應仔細思索才是。本文將探討關於法律的轉變以及政府機關間對於法律解釋的不同看法。
承繼上期我們對勞資關係如何形成具有初步認識後,接著要探討的是勞資關係發展過程中應該注意的事項。對此,如果我們以傳統的兩性相處來對照一下,大概也可以知道勞資關係的發展過程中,會有什麼問題產生。例如,對於欲交往對象的條件設限/歧視的禁止;兩性剛交往時彼此之觀察/勞資關係的試用期;女方對於追求者的陪伴逛街等要求/訂立工作規則;臭男生捻花惹草時女方的對策/懲戒權之行使;情侶爭吵時之處理/勞資爭議的調解仲裁;情侶的分手/勞資關係的終止。當然以上只是簡單比擬以便了解,事實上男女關係與勞資關係之本質差異甚大,例如若將老婆給予的零用金視為每月薪資,而來計算贍養費/老婆不要我時的資遣費,那筆者恐怕有點慘。本期我們就先介紹公司在僱用勞工時所應遵守的法令,以及近年常有疑問的「試用期」等相關問題。
二、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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