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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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一、前言
筆者太座一向奉行「尊重智慧財產,拒絕購買盜版」的原則,雖然因此使筆者經常望著家中堆積如山的正版影音產品,心疼不已,但是太座從來不改其志。因此最近晚上下班後,索性和太座一起喝咖啡觀賞影片,其實不是為了浪漫,而是心想兩個人一起看至少不會太過浪費(不過這一點太座並不知道,希望不會因此誤會,而更用力的買才好)。
最近看的是描述在大醫院中一心想要晉升的小醫師故事-日劇「白色巨塔」,劇情雖然簡單,不過有些理念衝突的情節,倒是縈繞心中。也因此想到,曾經因為筆者判斷事實無法證明,幾無勝訴機會而委婉拒絕並請當事人另外尋訪其他律師一個案件。雖然,最後判決的結果一如筆者判斷,當事人傷心不已並對司法制度失望,但是筆者卻沒有先見之明的喜悅,因為至少接辦的律師是如此真摯地努力過並曾經給當事人希望,只是如果再有類似的案件,是否應該承辦,還是猶豫不已。
二、設例
文勝公司之業務部李主任與姚經理,在下班後的同事聚會中,為了共同追求的同事盈霞而起爭吵,李主任於爭吵中辱罵姚經理「混蛋」,雖然立即經同事勸阻,但是姚經理認為李主任此種行為屬於侮辱主管,因此欲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之規定解僱李主任,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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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3/11/15
期數: 
第三十五期
壹、緣由
現代企業規模日趨龐大,雇主為提高人事管理效率,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事項,以及員工之差勤、退休、撫恤、資遣等工作條件,常訂有共通適用之工作規則。
法院實務認為,勞工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之效力,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者是否同意,除非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亦即承認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工作規則之相關內容,而毋庸得到勞工同意或事先使勞工知悉,顯然是非常有利於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的見解,但對於勞工工作權的保障則頗有缺憾。
貳、案例事實
勞方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任職A銀行,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受命接掌A銀行所概括承受某信合社位於台南市的甲分行經理,原信合社人員繼續留用,資方未再派任何行員協助,業務及內部控管悉由時任襄理辦理。勞方於八十七年八月改調乙分行,資方頃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針對勞方任職甲分行期間(86.12.29-87.8)承辦小額信貸「核有諸多疏失」,合併記大過兩次、記過兩次、申誡一次處分,勞方不服申復,資方竟以通知書將勞方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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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一、前言
「人」號稱為萬物之靈,的確不無道理。例如我們可以將滿室的書籍納入腦中化為無形,突破空間的框架,更可以將一生的經歷記錄心內變為記憶,超越時間的籓籬。只是人作為一種進化中的動物而營團體生活,彼此相處除了摻雜有動物性的情慾糾纏以外,又涉及社會生活的利益糾葛,導致人事問題複雜無比。然而法律卻是專門為了處理這些問題而設,並期待依法處理的結果是符合「正義」的。只不過什麼是正義?我們仍在摸索。這一期就讓我們在一般的案例中,加入一點「心」的因素,再來看看法律運作的結果,是不是符合各人心中的正義。

二、設例
文勝公司的李主任最近在工作上經常受到姚經理的挑剔與斥責,而且其他同事也逐漸與他疏遠,原因是兩人皆在追求同事盈霞,以及姚經理掌管員工考核有所關聯。因此,李主任想自公司離職,只是不知道可以用什麼樣的理由離職,才不會影響下一個工作機會;另外有鑑於進入公司時的書面契約中訂有「本公司員工經正式任用後,至少應服務二年,否則應賠償五十萬元違約金」的提前離職違約金條款,以及「主任級以上員工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同之工作,否則應付懲罰性違約金五十萬元」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也讓只任職一年的李主任心裏有所猶豫。

三、解說
(一)勞工可以隨時不附理由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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