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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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10/15
期數: 
第四十六期
一、前言
筆者當年國中畢業後即至高職就讀,寒、暑假期間除了偶爾打工以外,也依學校規定到工廠實習。因高職畢業後無意繼續升學,在私自將報考專科之費用移作電玩基金後,即到工廠工作。猶記得當時機械工廠之工作雖然單調,不過每月總是領有固定工作所得,足供吃喝玩樂,生活倒也安定。直至服完兵役轉而從事業務工作,生活雖具挑戰性,不過工資高低不定,再加上當時景氣低迷,連續數家公司皆未能按時依約定金額發放工資,所以經常需面臨向雙親求援之窘境,後來才決定重拾書本。也因此於從事律師業務後,對於我們這一期討論的工資問題,稍能體會它在成為法律問題之外的其他意義。
二、設例
文勝公司員工正霖等三人將於近日退休,姚經理認為人事部門計算的退休金額過高,恐怕公司財務難以負荷,因此要求人事部門去除加班費、全勤獎金及夜間輪值津貼等項目後,再重新計算退休金。
三、解說
(一)勞基法對於工資定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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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11/15
期數: 
第四十七期
一、前言
婚後未久即搬離老家另立戶籍,只在每星期日返家彩衣娛親,所幸雙親體諒,並未因筆者身上流著陳家血,即宣稱如另立門戶者將吊起來毒打一番。而本週日返家時見尚就讀小一之姪女伊萍正與妹妹書涵為一羽孔雀毛爭吵,詢問之下方知拿羽毛者即可扮演公主,童稚純真令人莞爾。
其實成人的世界未嘗不是如此,以雞毛當令箭之事例俯仰可得。只是在成人的世界中雞毛與令箭之不同經常會左右我們的權益與生活秩序,因此不得不小心分辨。本期我們就探討一下在我們的職業生涯中,足以影響勞資雙方間權利義務的雞毛與令箭。
二、設例
文勝公司之姚經理欲派遣業務部李主任至大陸地區考察商務為期三個月;另待李主任返回台灣後再以公司命令將調其為人事部職員,或者維持李主任之業務部主任職務,但將他由台北總公司調至高雄辦事處。不過李主任認為姚經理派其出差以及調職,係因為兩人皆在追求公司同事盈霞的因素,因此不想奉派出差也拒絕接受調職。
三、解說
(一)人事異動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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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04/12/15
期數: 
第四十八期
一、前言
沒有生命如何會有愛情,因此其間孰輕孰重,不言而喻,但是世間從來不乏殉情者。於是有人說那是傻子的行為,但也有人說那是生命中不可承受的輕。
其實這種生活中的價值判斷選擇,和這兩期所討論的調職問題也有異曲同工之妙。亦即,在認為企業經營應該重於個人選擇的價值判斷下,將傾向於讓雇主擁有較廣泛的調職命令權;而在尊重個人選擇的見解下,面對調職問題基本上會回到勞動契約的基礎下來討論。
二、設例
姚經理考量文勝公司之關係企業勝文公司,缺乏人手,因此決定以公司單方面的命令將業務部李主任調往勝文公司任職,而對於李主任往後的薪資以及勞、健保等將由哪一家公司負擔,則尚在進一步考量中。不過因為姚經理與李主任相處不睦,數度發生爭吵,因此姚經理特別先向公司法律顧問諮詢,此種調動是否需要勞工同意。
三、解說
(一)雇主為借調時應經勞工同意,只是此等同意是否可以事前概括同意,或者是用工作規則的借調條款來代替,尚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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