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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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出刊日期: 
2009/12/15
期數: 
第一百零八期

  勞動派遣作為一三方兩地契約,亦即契約之成立與勞動力之使用(即僱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之契約,在台灣目前幾乎可說並未有任何法律上之特別規定,只能藉由目前已有之法律規定來解決勞動派遣因其特殊性所產生之問題,自是常常無法提供勞工以足夠之保護。

一、行政上無拘束或影響當事人之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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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09/12/15
期數: 
第一百零八期
編按:本次研討會所有書面報告,有興趣的讀者請至本會網站www.bankunions.org.tw閱讀及下載;本刊並徵得政大法律系黃程貫教授同意轉載其文章,將於本期第3版及第109期分兩次刊登全文,特此致謝。

  台灣工會近年來非常關切國內勞動派遣問題日益惡化的情形,強烈批判政策鬆綁或解除管制,對於現存勞動市場是一錯誤藥方,主張應積極針對非典型僱用型態予以限制,使僱傭關係穩定才是正確的勞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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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4/10/15
期數: 
第四十六期
一、中間剝削
要派公司將工資給付給派遣業者,派遣業者抽成之後,才再給付派遣勞工工資。
二、僱用的不安定性
勞工只有在要派公司有工作時才被僱用,其餘時間皆無收入可言,勞動派遣若成為社會常態,企業將強烈依賴派遣勞動力,減少正式員工的僱用,勞動力處於不安定的比例將逐漸提高。
三、差別待遇
美國勞工統計局於一九九五年的統計資料指出,派遣勞工只有正式職員薪資80%;同年另一統計數據則顯示,派遣勞工薪資只有正式員工54%。派遣勞工多為從事替代性較高的工作,其勞動條件本來就較差,而且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無法比照正式員工享有各項福利。這種差別待遇顯然違反憲法與勞動法的平等理念及保障勞工權益立場。
四、雇主責任不明確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咸認為應由與勞工簽約者僱用該勞工,但是勞動派遣在「雇用與使用分離」的原則下,法律所規定的雇主責任出現認定的危機。僱用勞工的派遣業者因非自行使用勞工,所以不負任何雇主應負的責任,實際使用派遣勞工的企業,也因非由其僱用之故,而形成一種無責的狀態。比如說,當派遣勞工出現工傷問題時,派遣業者極有可能隨時終止任用。
五、團結基礎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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