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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設立「勞工權益基金」,是為了在發生重大勞資爭議的時候,協助處於經濟弱勢的勞工。但是,當爭議當事人是市府員工的時候,卻全然變調!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審核小組原於
經
■勞工局長打勞工,權益基金失權益!
由於過半審核委員不同意該份會議紀錄,足以證明蘇盈貴偽造文書、瀆職,韓仕賢委員(圖中)遂於
韓仕賢表示:「委員們收到勞工局的會議紀錄時,都傻眼了,不敢相信怎會做出這樣的決議?」經他聯絡其他委員,也都覺得不可思議,所以他當天提出告發時,先於台北地檢署前展示
韓仕賢強調,「9位委員中,扣除2位官方委員,1位是申請人委任律師依法迴避,剩下的6位委員,有5位書面表示他們在會中都認為應維持『發給補助』的原議」。根據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7條第3項:「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韓仕賢質疑蘇盈貴,「既然沒有過半數委員同意,那憑什麼做出『不予補助』的會議決議?」蘇盈貴的此番作為,明顯違反刑法第129條剋扣罪及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
因此案與蘇盈貴在議會槓上的台北市議員林奕華(圖右),當天陪同韓仕賢告發,林奕華認為,「勞工權益基金是協助弱勢勞工訴訟,相關程序都有清楚的法令規定,怎能因申請人是市府員工有所不同?蘇局長身為勞工局長,更應該清楚自己的角色,不應有知法玩法的行為。」
勞工局一再強調,因為申請人是市府解僱的員工,勞工局補助他們來告市府有所不妥,所以機關要迴避、不能補助。針對這種說辭,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蔣萬金(圖左)表示,「申請人向作為市府機關的勞工局申請補助,勞工局在迴避什麼?是迴避同為市府機關的埋怨?還是迴避市府的大老闆抱怨?」蔣萬金進一步說,「更矛盾的是,蘇盈貴身為勞工局長今天遭告,卻可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助訴訟費用,那為什麼市府機關自己卻不需迴避?」換句話說,勞工局的作法,根本就是「只保官員、不顧勞工」。
■停管處員工 ●98.7.22:勞工權益基金審查小組第51次會議,通過補助生活費與二審律師費、裁判費。
●98.9.17:勞工局 ●98.11.26:台北市訴願會決定書─勞工局違法,故撤銷勞工局處分。
●98.12.17:勞工權益基金審查小組第55次會議─專案討論 ●99.01.04:勞工局將會議紀錄發函給委員─第55次會議結論為「不予補助」。
●99.01.07:勞工局 ■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委員名單 1.蘇盈貴局長─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官方委員) 2.莊弘伃編審─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官方委員) 3.謝政達律師─(申請人律師,當天迴避) 4.黃程貫教授─政大法律系(對會議紀錄提出聲明) 5.王惠玲教授─政大勞工所(對會議紀錄提出聲明) 6.賴淑玲律師─(對會議紀錄提出聲明) 7.韓仕賢秘書長─銀行員全聯會(對會議紀錄提出聲明) 8.謝創智秘書長─全國產業總工會(對會議紀錄提出聲明) 9.廖文瑞─前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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