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豐銀行標售 留用員工不足5成 RTC、金管會應要求元大銀行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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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04/15
期數: 
第112期

  為瞭解《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自92年實施以來施行成效, 台北科技大學助理教授陳建文41日透過本會安排,針對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接管標售的最後1家銀行─慶豐銀行,有關工會就問題金融接管後之勞資協商經驗、員工權益以及心聲,與慶豐銀工會理事長李冠廷等幹部進行訪談。

  慶豐銀行標售,最後由台新銀行標得信用卡中心、台北富邦銀行標得兩家越南分行,國內分行分由遠東及元大銀行標得,並於43日正式交割。

  RTC既是政府政策主導而生機制,銀行被接管後,接管人就成為工會協商對象。問題金融經接管、標售到確定買家,接管人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並載明解僱理由、單位、人數、日期、解僱對象選定標準、資遣費計算方式與輔導轉業方案等事項。但在實務上,事業單位雖有依法提出解僱計畫書,內容卻空泛毫無實益,例如:解僱理由同時勾選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與改組或轉讓;解僱對象選定標準為全體員工;輔導轉業方案即是得標者之企業需聘回被標售企業原聘僱員工半數以上。

    陳教授表示此解僱計畫書邏輯錯亂,解僱理由定義不清,法律上有爭議,更可笑的是,將員工全數解僱再重新聘回一半稱為「輔導轉業方案」,凸顯政府濫用解僱計畫書,僅是為了完成法律流程的敷衍心態,完全違背解僱計畫書的原始設計係考量公平性及協助失業員工再就業的意旨。

  再者,該法另一重點為勞資協商不成的後續處理機制,工會表示會議皆有依法召開,但工會所提留任比例、留用年限等意見,皆被以「一致性原則」遭駁回,只有職工福利金、年資認定等工會所提意見可彈性處理。然依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當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並提出替代方案;但遺憾的是,金管會為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已在《銀行法》第62條之4排除該項適用,形同手腳被廢,協商徒具形式,一切程序只是行禮如儀罷了。

  甚至,本會向金管會、勞委會、中央存保多次施壓、協商的「員工安置方案」(要求業者發出7成聘書、最後實際聘僱比率不得低於5成),亦遭部分業者自毀承諾(例如:匯豐、渣打、元大等銀行),見證的主管機關卻毫無辦法,令人痛心。尤其工會幹部留用比例遠低於員工總數的留用率,從中華銀、寶華銀到慶豐銀工會皆是,若說新雇主沒有歧視工會、排斥工會幹部,實難令人信服,對於無私奉獻、爭取員工權益的工會幹部,這樣的結果真是辛酸無奈。慶豐銀工會李理事長感嘆表示,整個接管及標售過程「人為刀殂、我為魚肉」,員工自立自強才是王道;本會亦呼籲金融從業人員籌組工會、關心自身權益永遠不嫌晚,這幾年合併、標售案不斷,員工辛酸血淚史觸目驚心,千萬不要有危機時才知工會的重要,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誰是下一波金融未爆彈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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