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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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尚詰法律事務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9/01/25
期數: 
第217/218期
  「勞動事件法」已於民國107119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雖然目前施行日期未定,但司法院規劃在一年內正式實施上路,因此,此部法律之解釋及運用,對於所有從事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工作者而言,乃特別需要關注瞭解之重大議題。本文先就「勞動事件法」之全貌作介紹,期能引領讀者鳥瞰制度整體功能,進而再深入瞭解個別條文之具體解釋與運用。
為什麼要有勞動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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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研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立法院於201811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施行之日待司法院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後擇日正式上路。本法是我國勞動法規中長期以來欠缺的「勞工訴訟法制」,也就是法院在審理勞工相關事件時所須遵循的特別規定,亦即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本法有規定時應該優先適用勞動事件法,沒有規定時才回歸民事訴訟法。
  之所以要訂定勞動事件法的原因,在於法院過往僅能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進行案件審理。但民事訴訟法是針對於民事事件的通則性規定,在預設立場上是假定原、被告雙方是在平等的基礎,在適用到勞動事件的審理時將無法體察到勞資雙方的資源與力量不對等,而產生對於勞工不利的結果;再者,民事訴訟審理上可能因為時間過長、成本過高,而使勞工放棄爭取法律所賦予之權利。故本次勞動事件法訂定的核心精神,便是在訴訟上調整勞資之間不對等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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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8/11/15
期數: 
第215期
  在朝野立委共同努力之下,台灣勞工期盼了二十幾年的《勞動事件法》,終於在2018119日正式完成三讀。這是國內勞動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主要立法目的是讓勞工可以透過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和平等的程序,快速解決勞資爭議以恢復原有的生活。
  回顧《勞動事件法》的倡議歷程,從1984年台灣勞工陣線成立之後,就透過大大小小的街頭活動倡議修正陳舊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更順應著台灣的民主化,在1990年提出「勞動憲章」,主張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終於三讀修正通過,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上路更是新的里程碑。但有鑑於勞工仍存在許多訴訟障礙,因此勞動法院和勞動訴訟的特別程序法實有必要,故最終催生了《勞動事件法》的立法。
▓《勞動事件法》重點規定
  《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內容除了擴大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法庭設置與專業法官的選任、更有利勞工的法院管轄,以及包括標的價核標準、裁判費與執行費暫免等降低訴訟障礙的規定之外;未來勞資爭議透過法官和兩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應可大大減少在行政調解實務上資方惡意敷衍的情況,而以三個期日終結為原則的調解程序,也可以讓勞資雙方更能快速釐清法律關係和爭點,共同力求達成合意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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