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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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07/15
期數: 
第223期
  隨著最近這幾年航空業的幾次罷工,「禁搭便車條款」一再成為勞資雙方角力的焦點,而華航空服員罷工,禁搭便車條款更是在罷工結束後,成為多件法院訴訟標的,除了前一篇介紹的裁決、行政訴訟案之外,桃園地院106年度勞訴第224號判決,更是對禁搭便車條款作出實質上判斷的法院實務見解。
一、本案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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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06/15
期數: 
第222期
一、裁決確立不當勞動行為的主觀要件
  在審酌個案時,對於行為人主觀的意思最難證明,但是要認定行為人有違法,又必須證明其內心的故意、過失。尤其在集體勞資爭議案件中,雇主的內心世界究竟是故意打壓勞動三權,或者真的只是行使其經營管理權,在舉證上確實有困難度。且如果依照一般民事舉證責任,必須由主張的勞方負舉證之責,顯然過苛。所以勞委會天字第1號裁決決定書(即100年勞裁第1號)就確立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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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05/15
期數: 
第221期
一、本案事實: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08北勞簡字第11號)原告在107926日退休,因為前一年度及當年度都有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所以原告先在1078月時領得一筆前一年度沒有休完特別休假的津貼,又在926日退休時領得當年度沒有休完特別休假的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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