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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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5/03/15
期數: 
第五十一期
      合庫團體協約協商自2004年10月28日起勞資雙方歷經九次協商會議,終於在今年2月17日完成協商,在此誠摯感謝雙方協商代表的努力及相忍為庫的克制,尤其特別感謝全體會員的信任與支持。九位協商及簽約代表各展所長、戮力同心,終不辱命,所協商通過之六十五條內容,均已於本會網頁全部公開,敬請所有會員公評指教。協約內容的特色臚列如下:
(1)因應民營化(如第四十三條):民營前已任職者65歲方強制退休,第廿二條及廿四條優惠存款問題明白條列。
(2)因應金融購併(如第七條):優惠補償費最高350萬元。
(3)強調勞方參與協商之精神(如第十九條):會員之待遇,調降時應經雙方協議通過。
(4)明確穩固會員工作權益及申訴權(如第十四、十五條):工作不能勝任者…等終止契約之協商及會員方有申訴之權。
(5)適應新世代及預防不續約:如第三十五條安胎假,第七十二條不續約原約繼續有效一年。
  協約雖經九次協商完成,但尚待董事會決議通過及財政部認可,仍然不能放鬆大意,請大家多加關注並給予本會鼓勵、督促及力量,則另一個目標即反財團化才有更大的力量去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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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5/04/15
期數: 
第五十二期
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合庫民營化前夕,勞資雙方於4月1日簽訂團體協約,可喜可賀,其中協商折衝十足艱辛,茲說明如下:
■背景
 主要為因應民營化暨金融購併。
■主要同業簽約情形
 北銀、高銀、一銀、彰銀,其中北銀為因應民營化,高銀、一銀為因應金融合併,彰銀為因應組織改造。
■團體協約協商經過及工會努力過程
一、93年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九位協商及簽約代表 。
二、自93年10月28日起,經勞資雙方8次協商,於94年2月17日完成協商,以工會版草案為協商基礎,原草案75條,協商完成減為65條。協商過程資方尚稱誠意,除以工會版草案作基礎外,亦摘列彰銀、高銀、一銀作為主要參考。
三、工會在資方民營化推動會上有三位代表,要求在計劃書上第39頁,白紙黑字書明民營前簽妥團協。二次列席推動委員會請求應於民營前簽約。前後四次出席監督委員會強力主張該會應主持公道,並二次提出意見書,逼使資方以書面向監委會承諾民營前簽妥;因此監委會給推委會之諮詢意見明確表達應於民營前簽妥團協。元月下旬本會向全產總提案請求協助本案,全產總於元月28日行文行政院、財政部,應依立法院元月20日通過之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通案主決議文第八案辦理。
四、3月16日請求立法院盧天麟委員及蔡其昌委員召集財政部國庫署、合庫資方、本會協商,決議財政部國庫署在3月29日合庫董事會前完成團體協約審查,在民營前簽妥協約。
■感謝雙方協商代表
資方:劉必邃、楊正雄、李吉民、魏勝彥、洪欣孝、蔡秋榮、林朝幸
勞方:林興隆、黃哲輝、朱清輝、陳貴雄、林敬波、陳國揚、蔡禮臣
■本行版本之形成及特色
一、綜合一銀、北銀、彰銀、高銀、中華電信草案、台電草案之精華。但以彰銀、 高銀作為主要藍本。
二、兼具因應民營化、因應金融購併、強調勞方參與協商之精神。
三、較具特色條款
 (一)各項專業人才之招募,會員具相同專業資格者,將優先任用(第五條)。
 (二)因購併而資遣,其計劃應事先與乙方協調,經雙方同意後辦理,優惠補償最高350萬元(第七條)。
 (三)人員調動除自願者外,應在合理通勤範圍內,地點過遠者,甲方應協助解決住宿問題(第十一條)。
 (四)職務調動,改變僱傭關係得由甲方徵詢本人意願(第十三條)。
 (五)明確規定甲方有勞基法第十一條,乙方第十二條而終止勞動契約時,應通知工會。涉及所任工作不能勝任,被終止契約向乙方提出申訴,得提勞資會議討論(第十四、十五條)。
 (六)待遇之調降(含薪資結構調整),應經雙方協議通過(第十九條)。
 (七)甲方現行員工優惠存款及民營前退休人員優惠存款,應參照主要公股銀行標準辦理(第二十二條)。
 (八)民營化結算給與,存放甲方以一年期定存加年息1%計息;民營化後退休金最高不得高於(15.6萬*40年資)年息以定存最高利率加3%計算(第二十四條)。
 (九)各種假別以現行本行規定延用,但以安胎假七日為最具特色(第三十五條)。
 (十)工作二十年以上得自請退休(第四十二條)。
 (十一)民營前已任職臨雇以上人員65歲強制退休(第四十三條)。
 (十二)因公等死亡,一次發給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及十個月喪葬費(第四十九條)。
 (十三)甲方修定工作規則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第六十條)。
 (十四)進行團體協商雙方各推派5-7名代表(第六十一條)。
 (十五)甲方對乙方理事長及常務理、監事調動服務單位,應先通知乙方(第六十三條)。
 (十六)擔任全聯會及全產總之上級代表可在工作時間內出席會議、訓練並給予公假(第六十五條)。
 (十七)協約期滿,尚未續約或修改,原約繼續有效一年(第七十二條)。
  另在協約中多處強調會員獨有之申訴權,如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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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03/04/15
期數: 
第二十八期
  「我文筆不好啦,你來訪問我可以,不要叫我寫。」現任合庫工會理事長林興隆,總是理著小平頭、戴著大大的眼鏡、一口「標準」台灣國語及爽朗的笑聲,很容易吸引別人的目光。「人家都叫我『大頭仔』!」外型帶點喜感,貌似「老夫子」漫畫中的「大蕃薯」,不過可別把對「大蕃薯」的形象轉移到林理事長身上哦!事實上,關於私己的事,他極為謙虛,對於工會,卻甚為積極。
大頭理事長看著我的採訪筆記,直說不要寫「行俠仗義」,「寫打抱不平就好了,行俠仗義好像要有真功夫似的,我沒那功夫。」我問:那有沒有什麼打抱不平的事蹟?他笑得很靦腆,連說「沒有啦!」一臉「這是小事、不足掛齒」的表情。不過,話匣子一開,他還是說了一些帶頭為銀行員爭取權益的故事,而初試啼聲的成名作,更讓他說得口沫橫飛。
■煙灰缸之役,一戰成名
某年,有強烈颱風襲台,人事行政局公布花蓮為災區,不上班且有災後復建假一天。不過花蓮縣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卻堅持要經過公會同意,人事行政局的命令才生效。當時花蓮縣銀行同業公會由省屬七行庫的分行經理組成,他們決定照常上班。時任花蓮縣職業工會常務理事的林興隆,透過在台北從事工運的黃玉炎聯絡金融局長,希望能改變這項莫名的決定,不過台銀分行經理仍堅持己見,花蓮縣的銀行員只好冒著風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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