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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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出刊日期: 
2011/08/15
期數: 
第128期

一、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意義:
  所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係:雇主藉由合意行為或工作規則等方式,要求員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之一定時間內,不得於特定區域內從事與原雇主營業相關之工作,否則必須負一定額度賠償責任之條款。
因為我國法律直到目前為止,對於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並無明文規範。因此,一旦發生紛爭時,法院如何判斷就為研究重點。只是,如學者指出:「降至台北地方法院85年度勞訴字第78號判決,對於競業禁止之問題首度展現嶄新、迥 然不同之反省…法院以具體標準實質審查競業禁止約定之合理性,逐漸蔚為主流」。因此,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本文將以該號判決為區分時點,而區分為過去與現在,再介紹政府機關所提出之相關修正草案,以掌握未來發展。
二、過去法院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見解
  我國法院在上開備受矚目的判決出現前,有認為:1競業禁止與「保護勞工之公共秩序及勞資和諧之善良風俗有違」而無效之見解(臺灣桃園地院79年度訴字1326號判決);2競業禁止雖然限制勞工工作權但與公共秩序無關,有效(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2446號判決);3競業禁止在合理範圍內始為有效(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1865號判決)。
三、現在法院判斷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效力之標準
(一)1996年法院就「合理範圍內有效」之理論,提出5項具體判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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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6/15
期數: 
第114期

Q:日前去面試時,老闆說要先訂立6個月為期的契約,如果表現良好就長期續約下去。雖然我還蠻喜歡那份工作的,但我很擔心萬一老闆不續約,6個月後不就又失業了嗎?請問一下,這種規定合理嗎?

(彰化/小敏)

  勞基法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凡是繼續性工作者,一定要訂立不定期契約,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可訂立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是沒有約定終止期限的契約,除非符合法定要件,否則雇主不得片面解僱勞工,但勞工如果事先預告雇主即可辭職。不定期契約對於勞工工作權有充分的保障,此乃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規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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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出刊日期: 
2010/05/15
期數: 
第113期

  你一定不敢相信,台灣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竟然比日本還低?

  相對於全球男性勞動參與率普遍落在76-78%左右的占比,我國女性勞動參與率向來偏低,據統計,約只有50%上下而已;比起鄰國日本的60%還差一截,更不用說與歐美的70%相比了。

  如果台灣的經濟想比現在更進步,「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是一個不容忽略的要素。而如何才能讓台灣女性源源流入職場,重要的是要創造一個女性可以和男性公平在職場上競爭的工作環境。此目標要達成,與職場中兩性平權是否能夠落實,有絕對的關係。

■「同工同酬」只是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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