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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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10/15
期數: 
第214期
  勞動者在工作時的安全衛生保護一直是勞工保護法的核心。多數的勞動者都屬於無產階級,只能仰賴出賣勞動力,以工作換取薪資,並以薪資購買生活必要物品來生活。因此,若勞動者因工作中潛藏的各種風險危害,導致傷害或疾病,將有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導致勞動者失去部分或是全部所得,形同對於勞動者生存權利的抹殺;另一方面,若任憑雇主以惡劣的工作環境對待勞工,將會影響到國民健康,繼而降低國家的競爭能力。因此,透過政府公權力要求雇主提供符合法制規範的工作環境,實是現代社會中所必要的制度規範。
  我國針對工作環境安全衛生規範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為主,並配合大量法規命令構成綿密的規範體系。本文將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簡單介紹,並指出目前第4條指定適用條文,以及排除公務人員一體適用的弊端。
適用對象-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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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9/15
期數: 
第213期
  無論是在105年空服員職業工會罷工事件,抑或是107年機師職業工會與航空公司協商過程中,成功取得會員同意進行罷工的資格,吾人都可以見到要求禁止航空業罷工的聲音,無論其作法是毫無由來地主張職業工會不能罷工,抑或是聲請法院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工會進行罷工。
  上述主張職業工會不得罷工的理由委實不值一哂,勞動三權為一整體,既然《工會法》與《團體協約法》已經明確賦予職業工會作為集體協商主體的資格,那在協商中就必然應給予相對應的武器,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定的投票程序,僅僅是確認工會取得會員同意罷工的正當性,殊無以程序反推論職業工會無罷工權之理。
  另一方面,愈來愈多雇主嘗試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阻止罷工,但除非罷工有明顯的違法,或是對公共利益有嚴重侵害,否則法院應該不會准許這樣的請求,事實上,目前也未見法院依雇主之請求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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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
出刊日期: 
2018/08/15
期數: 
第212期
  台灣位處亞熱帶,又因為四面環海,所以濕度也較高,高熱和高濕度造成了嚴重的熱危害問題。溫度對於人體有著直接且顯著的影響,當體內核心溫度提高1,新陳代謝率即提高10%(稱為Q10效應),熱壓力將加速心血管系統與皮膚排汗機能,熱壓力若超過身體溫度調節機制的控制範圍,輕者將產生熱疹、熱暈眩、熱痙攣等症狀,嚴重例如熱衰竭、熱中暑,將產生致死的高度可能性。
  身處台灣,每年一到夏季便會聽聞有勞工因高溫導致熱中暑、熱衰竭致死的新聞,繼而就會出現是否應該訂定「高溫假」的討論,然而卻也只流於討論而往往沒有實質的規範產出。據此,本文嘗試針對高熱所引發的職業災害預防問題,進行各種面向的討論,希望能藉此產生實質的效應。
高熱規範法制層面
  在熱危害的防治方面,最令人意外的大概就是法制上有非常大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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