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蕙芳
由 TFFU 於 週四, 05/02/2019 - 14:44 發表
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出刊日期: 
2019/04/25期數: 
第220期
一、前案事實
99年11月間,一位年輕保全員阿瑋(化名)在值勤時因過勞中風,住院幾天後死亡,當時還引起社會對保全員過勞議題一陣討論
(註1)。
由 TFFU 於 週一, 03/18/2019 - 10:12 發表
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出刊日期: 
2019/03/15期數: 
第219期
一、獎金為何會「遞延」?
一直以來,各行業對於公司業務人員的薪資都是以底薪外加業績獎金方式給予,因為外加業績獎金的制度才可以吸引(或留住)有能力的業務員,帶給公司較好的利潤。銀行業也不例外。不過就在早些年,因為銀行業務員過度追求高額的業務績效,而造成一些金融消費糾紛,甚至發生重大金融舞弊事件。於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104年時增訂第11-1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之原則,由所屬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而金管會就在104年5月核定「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以下簡稱酬金遵行原則),這個酬金遵行原則在第8條規定,銀行訂定業務人員之酬金制度不得僅考量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績目標達成情況,並「避免在交易成立後立即全數發放」。
在這之後,銀行業者就依酬金遵行原則的規定,將業務員的業績獎金設計成包含成交量、相關法令遵循事項等的指標為計算基礎;再依一定時間發放部分獎金,並且扣留部分獎金。扣留的部分則規定在一定時間之後,業務員承辦的業務沒有糾紛時才會發放;這就是所謂「遞延獎金」。尤其業者還加碼設計,遞延獎金發放時必須業務員仍在職為限,如發放時業務員已離職,則不予發放。
簡言之,所謂「遞延獎金」,就是銀行定期計算出全部業績獎金,先發給部分,而預扣部分。這預扣的部分須等一定時間過後,沒有金融消費糾紛時,才會發給。獎金扣留的用意就是預先作為賠償費用,嚴格來說,「遞延獎金」就是業績獎金的一部分,也是從之前業績獎金變形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