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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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高雄銀行企業工會
出刊日期: 
2017/01/15
期數: 
第193/1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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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出刊日期: 
2014/12/15
期數: 
第168期
  現在有不少工會將「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的主張列入年度工作計劃,而且展開與雇主團體協商的進程,但在實務上也常遭逢雇主拒絕、拖延協商,以及拒絕提供協商必要資料等問題。不過從勞動部網站查詢已公開的裁決決定書,其中關於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拒絕誠信協商」的申請案例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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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2/09/15
期數: 
第141期
  大眾銀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觸礁,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協助之下,大眾銀行企業工會已於8月下旬正式委任律師,正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工會主張:資方已經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誠信協商」之規定,應予裁罰;以及資方應就工會所提出之團體協約草案,不得再有敷衍拖延協商或「不接受就拉倒」等不誠信協商行為,並應指定具實際協商權限人員與工會進行實質交涉協商。
工會請求裁決之事實經過
  大眾銀行工會係於201156日正式行文資方,並檢附工會版團體協約草案,要求就有關併購時工會會員資遣與受僱權益相關事項為團體協約之協商。當時市場傳聞大眾銀行正在尋求買主脫手,媒體報導幾家金控也摩拳擦掌有意「搶親」;為此,工會希望透過與行方簽訂團體協約等方式,除了辦理優離優退方案、也讓留任員工的工作權有明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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