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方違法解僱 法官明察秋毫 陽信銀工會幹部陳政峯 二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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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
出刊日期: 
2010/06/15
期數: 
第114期

  陽信銀行工會常務理事陳政峰97年間因揭發行方存在「民進黨人頭黨員」問題,遭到資方解僱,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今年430二審宣判陳君勝訴,一、二審皆採相同見解,以下簡要說明判決內容。

■案件摘要

  71年進陽信銀任職,96年下半年陽信銀因遭逢存戶擠兌存款,大量流失現金,傳聞將引入外資以健全資產結構。君等員工擔心工作不保,開始籌組工會以確保自身權益,工會於9761成立,君亦擔任常務理事乙職。然陽信銀獲知工會成立之消息後,採取各種壓迫舉動,並要求工會暫停一切會務;旋於626君由總務工作改調櫃台,接著7公布陳96年度考績評核為丙等,並拒絕君申請會務假。

  君認為陽信銀藉機打壓工會,除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外,另於9月中旬多次透過媒體表示「陽信銀運用行政資源,以工作權要脅員工充當民進黨人頭黨員。」陽信銀認為君言行令公司名譽嚴重受損,致公司客戶大量流失、存款下降,遂於925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及第12條第1項第24款與陽信銀工作規則「對於本行負責人及其家屬、各級主管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之事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者」及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為由解僱陳君。

■本案爭點

1.陳君透過媒體發言內容是否屬重大侮辱行為?以及是否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

2.陳君是否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法院見解

  針對第1點,君透過媒體指稱陽信銀運用行政資源,以工作權要脅員工充當民進黨人頭黨員之言,經法院事實調查,員工一入行即被要求入黨,員工本人免繳黨費皆由行方繳交,黨證亦由行方代為保管,當有選舉時會發還,投完票需再繳回,此皆事實,證明陳君所言並非無據,既為事實當然不足以構成重大侮辱,自然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關於第2點,首先,94年及95年度考績評等皆為乙,96年度考績評等為丙,觀其96年度績效評核表除對業績狀況部分有具體數據外,其餘評核項目皆屬空泛言詞且欠缺具體事實,有失客觀,不能僅以此證明陳君不能勝任工作;第二,陽信銀評核表乃不定期提出,君此評核表提出時間為910日,距解僱日不過14天,且96年度曾獲嘉獎1次,合理推論,此評核表是為解僱陳君所配合提出,欠缺客觀性;第三,6月已因績效不佳遭懲處轉調櫃台,工作2個月多,陽信銀未待君有具體工作結果,亦未再施以教育訓練,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綜合以上所述,陽信銀無法確實證明陳君不能勝任工作。

  因此,君所言既非重大侮辱,也非不能勝任工作,法院判決資方解僱陳君違法,雙方勞雇關係依然存在。讀者若有興趣進一步了解本案法院判決,請自行上網查閱:

一審:台北士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1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98年勞上字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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