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與工會團體代表座談」其他重要議題答覆內容
出刊日期: 
2010/06/15
期數: 
第114期

提案單位:兆豐商銀產業工會(提案人:蔡秋發理事長)

案  由:「員工持股信託」為兼顧穩定公股經營權、員工福利與股東權利之可行辦法,請總統責成相關主管機關整合各公股行庫,擬訂辦理方案。

辦理機關:財政部

回復辦理情形:

一、員工持股信託…是否開辦…,宜由各事業衡酌產業屬性、成本效益、以及對企業經營、股東權益與員工權益之影響等多方面綜合評估考量,尚不宜由財政部統一訂定。

二、員工持股信託…將增加公司經營成本。…亦應與同業相較,…且需適度反應經營績效,顧及社會觀感。

提案單位:台灣企銀產業工會(提案人:黃進丁理事長)

案  由:政府不要再執行三次金改案。

辦理機關:財政部

回復辦理情形:

一、財政部為公股金融機構之大股東,管理該等公股金融機構之主要目標,係為提高該等事業機構之經營綜效及達成政策任務,並希望達成「股東、客戶、員工」三贏的經營目標,因而定期邀請該等事業機構檢討經營策略。

二、為強化公股金融機構之經營綜效,財政部於98319訂定「財政部所屬公股金融機構辦理整併標準作業流程」,並請各公股金融機構依前開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整併事宜,亦即各公股金融機構可基於業務發展需要,依前揭流程辦理整併事宜,而非由財政部以限對象、限家數之方式予以明定。

提案單位:中華民國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提案人:韓仕賢秘書長)

案  由:「銀行業團體協約」案。

辦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回復辦理情形:

  有關銀行員工會與銀行公會簽妥銀行業共同團體協約乙節:

一、依團體協約法第3條規定,締約當事人如為團體之代表(即銀行公會與銀行員工會),應依雙方章程之規定,或依其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或受其團體全體會員各個所授與特別書面之委任,否則不得以其團體名義締結團體協約。

二、由於目前尚有部分銀行未設立產業工會,或加入銀行員工會成為會員,如以該工會為名義簽訂團體協約,其效力僅止於所屬會員。

三、…鑑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係屬私法契約有關權利義務之約定,本會將督導金融機構本於誠信原則,確實依據勞委會訂定或修正之勞工相關法規辦理,如勞資雙方有爭議,本會願本於協助立場,協請權責單位勞委會協調處理。

四、另查目前已有部分民營化之公股銀行(一銀、彰銀及合庫)已與工會簽訂有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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