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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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10/31
期數: 
第226期
  在今(108)年新修正勞基法有關派遣的規定,共有5個部分,即:(1)明文規定派遣的定義。(2)禁止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3)禁止將派遣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4)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工資者,派遣勞工得直接請求要派公司給付積欠之工資。以及(5)要派公司應與派遣公司連帶負職災補償責任。其中勞基法第17條之1「禁止轉掛」的新規定,對現在派遣實務上的運作影響很大,本文就來談談新規定的17條之1可能會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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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律師,本會法律顧問
出刊日期: 
2019/09/30
期數: 
第225期
  在職場上時常見到的現象是:依照勞工出勤打卡紀錄,勞工在加班時間還留在公司,但卻沒有依公司內部流程申請加班;也就是勞工自主留下來加班時,在個案上要如何認定勞工有無加班的事實?亦即,法院採證時,單以勞工的出勤紀錄就可以認定勞工加班?還是要提出公司有核准加班的證明,才可認定勞工加班的事實?換言之,勞工加班須經雇主在加班申請單上核准的明示同意才算數;或是勞工沒有申請加班,但雇主默默地受領勞工自主加班的成果,也算是雇主同意勞工加班,而必須給付勞工加班費?
這個爭議在行政法院和民事法院一直有不同的看法。
一、107年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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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 
2019/08/15
期數: 
第224期
  自從105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時起,「團體協約」這個名詞隨著罷工一夕爆紅,但只是名詞爆紅,社會上絕大多數的人,甚至是勞工朋友仍然不知道團體協約是什麼?
  簡單地說,團體協約就是工會和雇主間為了勞動關係事項所簽訂的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而這份書面契約的效力會成為(或取代)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的內容。例如,勞工與雇主約定時薪為200元,之後勞工所屬的工會和雇主簽訂團體協約約定時薪為250元,則團體協約就會取代個別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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