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商銀產工
作者簡介: 
北商銀產工理事長
出刊日期: 
2002/02/15
期數: 
第十四期
  台北商銀產業工會成立已14年,在銀行界成立時間最早,是個完全自主的工會,因為啟蒙的時間早,行員對工會的運作、互動、認同,甚至遊行動員都有很高的支持度,這是歷屆理事長排除萬難努力經營的成就,而如何維繫工會光榮的歷史,延續一貫敢言敢行的作風,對我而言是一大挑戰。

  擔任理事長職務以來,深刻體會到白領與藍領勞工明顯差別,白領勞工的個人主義色彩較濃,習慣以個人方式解決自身權益問題,較不願以工會為主軸的團體協商方式為之。要建立可接受的勞資爭議處理模式已屬不易,但破壞機制的往往是勞工本身,結果勞工本身也未得到應有合理懲處待遇,但私下協商的惡例一開,後患無窮,事實證明結果都是資方得逞,長久下來必會影響會員向心力的凝聚。

  另提醒友會切勿讓「景氣不佳」變成事業單位違規的合理藉口,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等,都是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的法規,必須堅守勞工的最低底限,不可一時或一再退讓。

  不可諱言,同業競爭與低迷景氣壓縮了工會對福利事項的爭取空間,故工作權的保障已躍居工會的第一要務,目前除強化既有的組織聯繫管道外,在文宣議題的訂定、路線的選擇,均由理、監事充分討論後形成共識,並對外統一口徑,清楚、明確地表達工會立場。

  本行去年實施區域中心制度,大幅改變傳統徵授信作業管理模式,部分行員對新制尚未適應,浮躁不安的情緒明顯反應在日常工作表現,工會除透過文宣來消弭負面謠言,穩定行員工作情緒外,並積極反映實務運作的可能缺失,防止弊端發生、提高服務品質、增加企業競爭力,以期爭取多數人的最大權益,讓行員順利而有尊嚴的退休。

  會員的掌聲是延續工會熱情的最佳動力,為了不辜負同仁的期許,將加強充實自己,扮演客觀中立的監督角色,捍衛同仁基本工作權益,發揚台北商銀產業工會一貫強大、團結、自主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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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學生
出刊日期: 
2001/09/15
期數: 
第九期
  「你要升遷嗎?去做工會!」這是在拜訪北商銀東門分行陳靜靜經理之後,我們突發靈感的一句玩笑話。在我們的刻板印象中,勞資應是對立的,但靜靜姊有著曾任工會理事長(勞方)的經歷,卻仍當上了北商銀東門分行的經理(資方),這種多重身分的特殊性,正是促使我們走訪靜靜姊的動機。

◆♀:♂≠1:1(單身、禁孕條款)

靜靜姊提到,在民國七十八年工會尚未成立以前,北商銀曾訂定女性單身條款,女性員工為了保有工作必須單身,男性員工結婚卻不用承受被解僱的壓力,甚至調升薪水。

此外,民國七十八年工會成立後,公司仍逼退結婚女性,後經一位女同事力爭、工會力挺,公司才廢除「單身條款」,但轉而逼退懷孕同事。公司發布消息,聲明女性員工必須禁孕,若是懷孕將會失去工作,男性則根本不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後來雖然沒有正式實施,但是無形中卻已對女性員工造成沉重的壓力。

其實,在工會成立之前,曾有員工連署欲廢除單身條款,但在連署人數還不滿10人時便遭到資方嚴重打壓,有人因此從台北被調到基隆的分行工作,原本平靜的生活頓時遭逢巨變。因當時行動沒有組織,一下子就被封殺了;而一直到民國七十八年工會成立,在工會的爭取下才得以廢除單身條款。

◆組織內的不平等
出刊日期: 
2005/11/15
期數: 
第五十九期
一、依董事會通過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成立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員工權益保障處理準則」訂定員工安置計劃,兼顧公司金控、合併順暢及員工權益,本除應經新、舊雇主與工會同意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計劃應列為公司參與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之談判條件,新設或存續公司應繼受並繼續執行之。
三、本計劃之適用對象為合併前受僱台北商銀之員工,但不含海外分行當地聘僱員工。
四、為建立勞資溝通管道,公司應於加入金控後,及至與金控子銀行完成合併前,仍於本行設置員工董事一席,任期一屆,其人選由產業工會建議。
五、公司進行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應讓產業工會推派代表參加涉及員工權益之各項會議或談判小組。
六、公司於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後,為便於產業工會處理會務,應續提供適當處所及設備協助之。
七、公司進行金控、合併或股份全部轉讓時,現存之互助金應予清算,經勞資協商分配辦法,發還員工;員工福利金視合併雙方協商情形依法處理之。
八、公司欲變更員工之工作條件,須事前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變更之。
九、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其他原因,有裁減員工必要時,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產業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辦理之。
十、公司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理由而資遣員工。
十一、公司因業務需要欲調動員工至其他子公司服務時,應先經本人同意,其新單位待遇不得低於原單位。公司應訂定調動辦法,載明調動程序及工作條件,以保障員工權益。
十二、除法令修正,公司章程之員工分紅規定(分配盈餘15%),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十三、除法令規定修正,現行之(一)行員儲蓄存款利率年息13%,額度48萬元(二)退休時支領之退休金其利率以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計息規定,非經工會同意,不得變更。
十四、員工因公涉訟時,公司應主動派員並延聘律師給予必要之協助,不論官司勝負,其訴訟費用及相關支出應由公司墊付。
十五、為利於員工生涯規劃,公司應於(一)加入金控(二)兩家子銀行合併時辦理二次優退優離專案。
  加入金控時所辦理之第一次優退優離專案,實施期間應自股份轉讓基準日之次日起,有效期限六個月。
  兩家子銀行合併時所辦理之第二次優退優離專案,實施期間應自子銀行合併基準日滿一年之次日起實施,為期一年。
  實施對象:服務滿十年以上者,適用優惠退休、優惠離職專案。
  實施方式:公司應另訂前開優退、優離專案之施行計劃,員工依施行計劃提出申請,由單位主管核轉總行,總行「審查委員會」視業務需要審議准駁。
優 惠 對 象 優  惠  內  容
年資十五年以上者 依原自願退休規定給付外,再加發十個基數之平均薪資
年資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者 服務年資每年給付兩個基數
說明:年資十年以下員工非優離專案適用對象,逕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規定辦法。
【編按】企業併購法第十七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十六、符合自願退休資格者之退休給付,得適用公司員工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辦理存儲。
十七、本計劃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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